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政办〔1999〕1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1: 3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1999〕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1999〕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生婴儿随父申报户口的问题。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含当日,下同)出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其父户籍在杭州市区的,根据自愿,可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等,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出生,婴儿户口随父。对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其户口申报仍按随军政策办理。

新生婴儿随父申报户口工作纳入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管理。

二、关于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的户口随父迁杭问题。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其父亲户籍在杭州市区的,按以下原则逐年解决:(1)属学龄前的,在上小学前分年给予优先解决;(2)18周岁以下其他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按即将初中毕业升高中和即将年满18周岁二个时段给予逐步解决。今后每年按这一原则类推。1999年解决1992、1993、1994年出生的学龄前儿童和1983、1984年出生的即将初中毕业升高中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981、1982年出生的即将满18周岁的在校生。

三、关于解决夫妻分居投靠落户的问题。凡夫妻一方户籍在杭州市区,另一方户籍在外地而要求解决夫妻分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杭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和“农转非”指标范围内逐步解决:(1)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35周岁以上;(2)子女在杭落户5年以上(女方为杭州市区户籍或无子女的,以及1998年7月22日以后结婚的不作此要求);(3)夫妻外地一方身边无子女;(4)在杭州市区有合法的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人员进杭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高于杭州市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上述范围中,根据每年的控制指标数,按年龄从大到小、学历从高到低依次解决。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在控制指标范围内优先。

户籍在外地的非农配偶,凡有正式工作的,仍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按原规定受理,不按投靠处理。

四、关于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问题。外地老年人,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其子女均在杭州市区的,可到杭州市区投靠子女;杭州市区有子女,外地也有子女的,按“就小城市、就多数子女”原则投靠。夫妻双方原户籍在杭州市区,因工作调动在其他地区离退休,有子女在杭州市区的,达到投靠年龄后可回杭投靠子女。

外地老年夫妻投靠在杭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同时申请迁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夫妻分居(丧偶、离婚的除外)。

老年人因子女顶职,其户口与顶职子女对调从杭州市区迁往外地的,原则上不解决户口再迁回杭州的问题。

五、关于市郊农村的“农迁农”问题。外地农村妇女与本市市郊农民(在市郊有常住户口的)结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婚龄在二年以上的,女方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可“农迁农”投靠杭州市郊农村的配偶;对杭州市郊农村有女无男的家庭,允许一名到女家入赘、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婚龄在二年以上的外地男青年,“农迁农”投靠杭州市郊农村的配偶。

六、从1999年7月1日起,对符合上述规定投靠进杭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除此之外,均按原规定执行。

七、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关于“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对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加以严格控制”的意见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上述人员进杭落户工作,继续纳入杭州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和“农转非”指标控制。在杭州市每年确定的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和“农转非”指标范围内,根据城市的综合承受能力,逐步分年解决上述人员的户口进杭问题。

八、对到杭州市区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以及引进人才、企业总部迁杭等人员的进杭落户问题,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九、除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随父落户问题报公安机关直接审核批准外,其他外地人员进杭户口申报办理程序不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