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9〕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管理,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促进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的会计由政府财政部门委派,实行双重管理。
实行委派管理的会计(以下称委派会计)主要是指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派的单位包括:
(一)各级行政单位;
(二)国有事业单位;
(三)承担政府性资金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会计委派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事、监察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条 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委派会计任职资格:
(一)因渎职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委派会计实行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委派会计的资格认证和岗位培训工作。
第八条 委派会计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三)编制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控制、分析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其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委派会计的权限:
(一)有权组织、检查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行为;
(三)有权对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所属单位会计负责人选提出建议;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 委派会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委派会计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如下事项:
(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反馈情况和纳入政府采购物品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单位帐户设置和银行存款情况;
(六)单位重大财务事项和违纪事项;
(七)其他履行职权的情况。
委派会计对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按单位预算管理级次实行分级委派。
一级预算单位的委派会计由财政部门负责委派;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的委派会计由财政部门授权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委派。
对授权委派的会计,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由财政部门或授权委派的单位确认,按人事任免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发委派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委派会计。
委派会计不得兼任其他职业。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列入被委派单位编制,受单位行政领导管辖。
委派会计的行政职务任免、交流,按人事任免和调动的程序及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实行任期责任评定制度。
委派会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
期满由财政部门或授权委派单位根据任期责任评定情况决定连任或终止委派。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实行年度业务考核和奖励制度。考核办法和奖励标准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违反本规定,造成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混乱或财产、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财政部门将依照《会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