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9〕21号
市级机关各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1999年杭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把它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我市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1999年杭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了巩固预算外资金管理成果,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杭州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199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的通知》的要求,对1999年杭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规范收费行为。
1、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权限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和基金。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应收的费用和基金。
2、对已经取消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再擅自收费和变相收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1、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逐步建立票管员制度,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结报、核销等工作,以实现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期限到财政部门结报票据,票据收取金额应与上缴财政专户金额基本一致。
3、要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杭州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先进单位评比办法》的要求,对票据管理实行考核制度。对管理比较好的单位要进行奖励,以充分调动部门和单位加强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三、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要求,财政部门将继续扩大财政专户管理的范围,并逐步取消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第二批取消收入过渡户单位名单附件),实行财政集中统一管理。
2、从5月1日起,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启用《缴款书》与《拨款书》。各单位、各部门应填写《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并将预算外资金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或挪用应交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支出由单位根据收支计划填制用款计划表,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拨给单位按规定使用。
四、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要求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严格按收支计划收取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年终,应向财政部门编报收支决算。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汇编本地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对部门和单位的决算进行批复。通过收支计划来规范单位收支行为,防止收支的无序化和随意性。
五、各部门、各单位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要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更不得违反规定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六、继续清理和规范银行帐户。各部门、各单位应按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杭财政综字〔1998〕449号文件精神规范和清理本部门、本单位的银行帐户,对应撤并的银行帐户予以清理撤并,新开立银行帐户应事先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七、各单位应严格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会计报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