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1: 0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发〔1999〕13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为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调节部门之间的分配,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经研究,决定适当集中一部分预算外资金,统筹用于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范围

预算外资金的集中范围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

(四)预算外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的市级单位,取得省返回、分成的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二、筹集办法

属于集中范围的资金一律按当年收入的10%,由市财政局负责集中。

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资金专项管理。凡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由市财政局按月预扣;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由单位按月用《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在每月终了十日内预缴,年终实行汇算清缴。

三、减免项目

(一)学校收取的学杂费;

(二)单位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缴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资金使用管理

集中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市区的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计划编制收支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五、集中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集中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是市政府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集中财力办大事的一项重大举措,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充分重视,严格执行,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办理缴纳手续。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集中管理监督检查职能,同时要搞好服务工作。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保障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资金集中工作顺利实施。

对故意拖欠或拒绝集中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在预算经费拨款、收费票据购印、财政专户资金拨付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弄虚作假,隐瞒、转移或者挪用应集中资金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市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征集城市建设资金的通知》(杭政发〔1996〕72号)同时废止。

七、由市财政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