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发〔2000〕5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市档案局《关于在全市开展20世纪珍贵档案资料征集活动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6月5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20世纪珍贵档案资料征集活动的意见
档案资料是不可再生的历史真实记录。20世纪即将过去,为及时将我市的珍贵档案资料征集归入各级档案部门妥善保存,并使之更好地为杭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对在全市开展20世纪珍贵档案资料征集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和宗旨
杭州素以经济发达、人文荟萃著称。进入20世纪,文教昌盛的杭州不仅培养了大批名扬中外的各类人才,而且成为孕育新思想和近代革命斗争的重要阵地。在杭州100年的沧桑巨变中,形成了大批珍贵的档案资料,它们是杭州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社会发展的真实记录。但是,这些档案资料大量的还分散在一些单位及个人手中,因保管条件或其他原因,时间长久难免损坏或遗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档案征集工作的通知》(浙委办〔1999〕29号)、省档案局《关于开展世纪档案收集年活动的通知》(浙档〔2000〕28号)精神,加强对20世纪珍贵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努力抢救、保存我市的珍贵档案资料,对于让档案更好地为21世纪杭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集的范围和重点
(一)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杭州从事革命活动、视察工作时的讲话稿、题词、照片、录音(像)等资料。
(二)历任和现任市党政军领导同志从事公务活动中的重要信函、讲话稿、题词、照片、录音(像)等资料。
(三)我市各个历史时期,各行各业知名人士在生活、工作中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保存价值的信函、自传、回忆录、演讲稿、著作、研究成果、书画作品、获奖证书、谱牒、照片、录音(像)等资料。
(四)我市各个历史时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发生的重大事件、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典型案例的档案资料,名厂、名店、名牌档案资料等。
(五)我市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生活风俗、街市景观、文化艺术、民族宗教等文献资料。
其中(二)、(三)两条的收集内容、范围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杭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市委办发〔1999〕112号)执行。
三、征集的形式和方法
(一)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同志)保存的各类珍贵档案资料属国家所有,应按规定归档或移交相应的档案馆。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珍贵档案资料,可以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必要时各级档案馆也可收购或征购。
(三)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资料,未征得寄存者同意,不得任意提供利用。
(四)对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的珍贵档案资料,档案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精神,采取颁发荣誉证书、召开新闻发布会、举行捐赠仪式、举办档案展览等多种形式,宣传和表彰捐赠者对征集活动的支持以及丰富我市珍贵档案资料所做的贡献。
(五)各级档案馆对征集到的档案资料要逐一登记,做好整理、编目、保管工作,保证珍贵档案资料永存和利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征集活动顺利开展
各地、各单位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知名人士,各级宣传、外事部门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点征集单位,要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珍贵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寄存或捐赠工作。各级档案部门要把这项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成立征集专门班子,狠抓落实。征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予以支持,以保证征集活动的顺利开展。
杭州市档案局
20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