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200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拟订的《杭州市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体制和组织网络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市和区、县(市)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定期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组织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公安、工商、劳动、城建、房管、民政、交通、卫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市区乡镇、街道和县(市)城关镇及外来人口较多的乡镇,建立公安、劳动、计生等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对流动人口实行统一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及流动人口用工单位要确定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单位,可以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二、日常管理和服务制度
(一)发证制度。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外出前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办理《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和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要督促其补办。《婚育证明》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为3年。
(二)查验制度。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持有《婚育证明》的,在证明的“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加盖查验章。对没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杭州地区户籍的育龄女性,应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回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凭《婚育证明》方可办理查验手续。
2、非杭州地区户籍的育龄女性,应告知其在三个月内回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补办期内可凭《身份证》办理《浙江省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临时查验证明》(以下简称《临时查验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应到我市定点孕情、环情检查单位进行环、孕检查后,方可办理《临时查验证明》。
3、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男性,可凭《身份证》和有关单位(雇主)、房主出具的管理责任书,办理集体查验证明。
4、对因婚嫁关系,形成一方到另一方所在地居住的已婚育龄人员,婚嫁当年应验证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不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三)登记制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外出外来人口中育龄女性的婚育、避孕措施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每月与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核对,督促纳入常住人口管理与服务。
(四)技术服务制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服务、避孕节育服务、咨询服务,每6个月组织一次孕、环情检查。
(五)信息联系制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督促外来育龄女性将本人的婚育变化情况和孕、环情检查情况及时向户籍地反馈。发现孕情,及时加强联系,督促孕妇建立围产期保健册。发现外来育龄女性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已怀孕、生育的;已婚育龄女性逾期未补办《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与户籍地进行联系。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主动与现居住地进行联系。对外出6个月以上已婚育龄妇女未向户籍地反馈孕、环情检查单的,应与其现居住地主动联系,了解情况。
(六)稽查制度。市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协调小组每年对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1至2次抽查并通报。各区、县(市)对辖区单位、房屋出租户进行不定期稽查,对违反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办法的实施处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月对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单位的外来人口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清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七)合同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合同管理:
1、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基础工作较好的村(居)民委员会要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必须与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3、村(居)民委员会要与房屋出租户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4、各用工单位和雇主在与外来育龄女性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计划生育责任。
(八)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个案报告制度。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实行个案上报制度,由村(居)民委员会、单位逐级上报,每月上报一次。
三、经费管理
(一)在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经费中,必须单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确保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所需的经费。
(二)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仍按浙价费联〔1993〕39号文件执行,管理费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婚育证明》工本费按每本4元收取。
(三)外来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由本人支付后,凭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确实无法解决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区、县(市)计生委(局)负责承担。
四、考核和评估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考核评估在本市范围内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实行工作和指标双重考核。
(二)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有关统计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外来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婚嫁并居住杭州地区的育龄妇女,其计划外生育考核计入现居住地;杭州地区户籍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计划外生育的,考核时酌情扣分;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未参加查孕、查环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考核计入现居住地;各定点孕、环情检查单位,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出具孕、环情检查报告单6个月内计划外生育的,该计划外出生计入出具报告单单位所在地。
(四)杭州地区户籍的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后,经现居住地工作落实补救措施的,年终考核凭有关证明酌情加分;非杭州地区户籍的除酌情加分外并给予经济上的奖励。
五、有关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核查现居住地已查验的《 婚育证明》或《临时查验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在暂住人口管理及对外来人口稽查中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应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
(二)工商部门。在申领、换发和年检成年流动人口所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时,应核查业主现居住地已查验的《婚育证明》或《临时查验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应督促业主负责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三)劳动部门。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就业登记卡》时,应核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在办理外来《务工登记卡》时,应核查现居住地已查验的《婚育证明》或《临时查验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督促各用工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在开展劳务稽查中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应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
(四)交通部门。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各类《营运许可证》时,应核查现居住地已查验的《婚育证明》或《临时查验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督促各用工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五)建管(城建)部门。在审批外来建筑企业进入辖区施工时,应核查现居住地已查验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和《婚育证明》或《临时查验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应督促各建筑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六)卫生部门。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围产期保健和接生时,必须核查《生育证明》或《生殖健康服务证》,对无证明的,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