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发〔2000〕1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政公用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道路固定障碍物清理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七月七日
杭州市城市道路固定障碍物清理实施意见
(杭州市市政公用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三日)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道路的整体功能,美化城市环境,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城市道路上各类固定障碍物的清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道路包括市管道路、区管道路(含3.5米以上住宅小区道路的人行道、慢车道、快车道)。
二、城市道路固定障碍物是指:1、市区已建成及新建、改建、扩建、整治道路上废弃的固定设施;2、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各类临时杆线、指示牌、花坛、喷水池、消火栓、垃圾箱、电话亭及其它公共固定设施。
三、市市政公用局主管本市道路固定障碍物清除及其组织协调工作。
城市道路的建设、施工、管理、养护单位和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电力、电信、邮政、园文等部门及固定障碍物的产权单位,应积极协助市市政公用局做好道路固定障碍物的清理工作。
四、固定障碍物的清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和产权单位自行清理的原则。
市管道路上的固定障碍物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区管道路上的固定障碍物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市政公用局备案。
市市政公用局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有关单位无条件按处理意见进行清理。
五、新建、改建、扩建、整治的城市道路的固定设施,应严格按道路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原有固定设施,建设单位应予清理,或督促产权单位落实清理计划,并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因特殊情况清理工作无法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延期清理。
六、经批准同意延期清理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确认部门备案。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交工验收时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确认部门移交清理障碍物的详细清单等资料。
清障工作未完成或移交资料不清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接受管理。
七、对需要清理的固定障碍物,由确认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核查认定产权。被通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如实向确认部门书面反馈核查情况,如不按规定书面反馈,视该单位为固定障碍物产权人,该单位应负清障责任。
八、已建成使用道路上的固定障碍物,由确认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属于废弃障碍物的,产权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
属于在用障碍物的,产权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确认部门报送清理计划,并在3个月内清理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产权单位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对无法查清产权单位的废弃障碍物,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清理。
九、责任单位清理固定障碍物时应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安全清理。
因清理造成路面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承担修复责任。
需挖掘道路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十、清理道路障碍物时,交警部门应积极配合,以确保清障时的道路交通及安全。
十一、对不按规定清理固定障碍物的,不按规定向确认部门反馈固定障碍物产权认定核查情况的,不按规定报送固定障碍物清理计划的,因清理固定障碍物造成路面损坏不按规定负责修复路面的,由市市政公用局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对拒不清理废弃固定障碍物的,以及因清理固定障碍物造成路面损坏而拒不修复路面的,由确认部门指定其它单位代为清理、维修,有关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市市政公用局及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上设置固定设施的审批管理。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固定设施的,除责令予以清除外,还要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