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00〕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市区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四月七日
关于在市区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关于“从2000年6月1日起,沿海城市和其他土地资源稀缺的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并根据可能的条件限制其他粘土制品的生产和使用”的精神,根据本市多年来各种新型墙体材料在推广应用中取得的实际成效和成功经验,为切实保护日益匮乏的土地资源,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就市区范围内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禁止使用范围
1、框架结构建筑物零零线以上部位。
2、砖混结构建筑物零零线以上部位。
3、所有建筑围墙。
二、推荐使用产品
1、承重墙体: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粉煤灰砖、烧结多孔砖。
2、非承重墙体:各类轻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空心砖。
3、非承重墙体边角锒嵌、填塞部位: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
4、围墙: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
5、建筑基础: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
三、管理监督办法
1、对于个别确实必须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特殊建筑或建筑部位,应由建设和设计单位向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凡不符合上述规定,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建设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严格把关:
(1)扩初设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扩初设计方案。
(2)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通知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否则,工程项目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四、实施时间
该意见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市郊农居建筑可逐步实施,禁止使用期限可推迟至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