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国税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规范执法、廉洁从政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在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重申全市国税干部必须遵守以下守则。
一、切实加强对税收征收、入库、上解、提退以及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执法环节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规,严禁擅自变通税法,严禁少征不征、收过头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贪污挪用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账户、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擅自制定退库标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做到依法办税,依率计征,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二、加强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定期定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等各项规定,严禁违规变通操作。
三、加强对税务稽查环节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严禁人情选案、人情查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瞒案不报,以情代法,追缴补、滞、罚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对人员录用、干部奖惩任免、职务晋升、人员调配、职称评定、外事管理等人事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任人唯亲、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对国有资产(固定资产)和预算内外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对服装制作、票证印制、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等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严禁建立“小金库”,乱批乱支,挥霍公款,严禁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严禁向无预算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借行政经费,严禁为纳税人经商办企业担保,严禁利用行政经费账户的开设和资金存储,为个人获取非法利益。
六、严禁参与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七、严禁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和用公款报销驾驶学习费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禁止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借用车辆。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进行“吃、拿、卡、要、报、借”。
九、严禁收受纳税人的礼金、礼券、礼品,严禁下级给上级送红包、发奖金,严禁利用婚丧嫁娶、乔迁之机,收受纳税人或下级的钱物。对确实难以拒、退的礼金、礼物必须及时上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登记处理。
十、严禁参与经商活动。不准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一切经商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到企业推销产品、物品,不准为纳税人担任兼职会计或财务顾问,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朋在经商方面给予方便。
十一、严禁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严禁用公款为个人配备便携电话(小灵通),严禁超额报销手机费用。
十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接受纳税人用公款支付的私人旅游、度假等活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凡违反以上规定,一经查实,均以违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