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廉政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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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廉洁从政的要求及本局《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若干意见》,特制订如下廉政守则:

一、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

1、不索取或者变相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2、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在公务活动中设置障碍或借故刁难他人,谋取利益;

二、严禁从事营利性活动方面

5、不经商、办企业;

6、不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7、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8、不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三、严禁借公济私,化公为私方面

9、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不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借用公款愈期不还;

11、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12、不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

13、不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

14、不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以权谋私方面

15、不以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

16、不泄露酝酿干部任免情况;

17、不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18、不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严禁为亲友谋取私利方面

19、不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20、不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的案件调查处理;

21、不让配偶、子女及其亲友在其联系、管理的范围内经商、办公司;

22、不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

六、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方面

23、不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24、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25、不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

26、不擅自用公款配备通讯工具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话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