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的廉政建设,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勤政廉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公务员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法制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遵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决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勤政廉政建设的规定,自觉执行《廉政准则》,不准以任何借口违反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忠于职守,埋头苦干,甘当公仆,热爱本职,乐于奉献;不得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急功诿过,图名求利,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不得以组织名义或假借领导名义为个人办私事。
第四条 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不轻视小节,忽视小事,要防微杜渐。
第五条 秉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依法审理,依法裁决;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吃和礼物,不准要当事人提供办案交通工具和附带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认真起草审核法规规章草案,决不维护部门利益;不得接受法规规章起草部门的请吃和礼品。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从严把关,选贤任能,重大决策必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不搞个人专断,坚持民主、公开、竞争选拔和集体讨论审批制;不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不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八条 认真实施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发扬“团结勤奋、开拓求实、公正廉洁、准确高效”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不准办事推诿拖沓,耽搁误事。
第九条 严以律己,勤政廉政,勤俭节约,严禁化公为私,坚决做到“八个不准”:(一)公务活动不准讲排场、不比阔气,切忌形式主义;(二)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难以退还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上交;(四)不准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五)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不私自驾驶公车,不公费学习驾驶;(六)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经组织安排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七)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八)不准安排亲属子女在本部门(单位)工作。办理公务和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检查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如实及时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准隐瞒实情,夸大、缩小数字和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财务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财务帐目要真实准确无误,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不准做假帐,严禁设立小金库、帐外帐。
本守则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