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侨办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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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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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侨办机关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根据中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近年来提出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结合我办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党员干部的行为规则、国家法律和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严格组织纪律,遵守我办政务公开运作程序。公务活动中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严禁借为侨办事谋取私利,吃拿卡要。
第四条 严格执行杭财综(98)44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业的通知》精神,严禁建立小金库。
第五条 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第六条 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受与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包括各种有价证券)。
第七条 严格遵守礼品管理制度。
第八条 办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应模范带头,以身作则,坚决按照我办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执行,并切实负起责任,管好自己所分管处室及干部职工的廉政建设,如有违反,按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党纪政纪条款,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适应办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