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外办外事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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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党组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事干部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办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外事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勤政廉政,树立良好的政府机关形象,防范外事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外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外事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的论述,以“三讲”和“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标准,加强学习教育,树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做到警钟常鸣。要严格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严禁违反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外事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四化方针”,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原则和程序办事,不准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不准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不准违反组织原则,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利益。配偶、子女、亲友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贯彻政务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服务承诺制和出国审批工作时效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出国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严禁在出国审批、代办护照、签证工作中吃、拿、卡、要。严禁违反政策规定,为走后门、说情者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五条 严禁外事工作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向外宾或有关部门和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接受回扣、小费、佣金、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在外事接待工作中,对确实难以谢绝的礼品,收受人应严格按市外办《关于在对外和国内交往中接受礼品处理及对外赠送礼品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要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勤政廉政;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不准公费出国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用公款为个人配备住宅电脑和报销住宅电脑上网费;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或公车私用;不准用公款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由外办对外联系组织的来访团组,一律由外办统一接待报价,不得擅自把团组转给旅行社或个人,并从中捞取好处费。

第八条 由外办组团的各类出访团组,一律在定点的售票处办理国际国内机票,不得在其他售票单位购票,严禁在代订代购机票过程中私自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第九条 在外事接待活动中,遇外宾需要购物(或饮食等)时,必须带外宾到预先指定的省市旅游局定点挂牌的商店(饭店)购物。严禁以索取回扣为目的带外宾购物。

第十条 严格外事工作纪律,加强外事经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反对铺张浪费,损公肥私。不准制造或指使做虚假帐,严禁设立小金库、帐外帐。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如实及时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准在报告中隐瞒、夸大、缩小实情。

第十二条 全办同志要严格遵守本守则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内部规章制度汇编》中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