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廉政守则
时间: 2019- 07- 13 17: 0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加强市计生委机关作风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根据中央、省、市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订本守则。

一、委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维护国家政令统一,确保市委、市政府和本委的政令畅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

二、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严要求自己。

三、严格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禁止违反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的规定;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二孩生育审批”手续,不准接受审批、鉴定对象或者亲属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四、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业的通知》精神,严禁设立小金库,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五、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等费用要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越权越位,禁止乱收费、乱罚款。

六、不准私自向下属单位和部门索要、借用交通工具,不准违规使用本单位的交通工具或者以公家名义使用交通工具为私人办理私事,不准超标准为领导干部配备交通工具。

七、不准在本单位违规报销各种费用或者向下属单位、部门报销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不准接受下属单位部门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等娱乐活动。

八、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服务,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委员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营性活动。

九、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配备家用住宅电脑以及为领导干部个人支付住宅电脑上网费用。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