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体委机关公务员廉政守则
时间: 2019- 07- 13 17: 0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七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务员廉洁自律工作,规范机关公务员的行为,防止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纪委和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结合我委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廉政守则。

一、全体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公务活动中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2、在内外公务活动中不准接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卡)、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

3、不准接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不准参加公费钓鱼。

4、不准利用职务公开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向下级和有关联系的单位索要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用公款及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驾驶公车;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费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严禁私驾公车。

6、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以及进行“三陪”嫖娼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非法活动。

7、不准机关公务员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理业务范围由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冲突的经营性活动。

8、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及业务联系单位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指导、帮助和检查工作,因工作需要在基层用餐时,应在该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安排在饭店就餐。

9、严格执行杭财(1998)44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业的通知》精神,严禁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委里制定的专款、专存、专用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开支。

10、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政务公开,依法行政。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处级以上干部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机关处室负责人应模范带头执行廉政守则,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我委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执行,并切实负起责任,管好自己所分管处室及干部职工的廉政建设,如有违反,按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2、禁止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本系统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和影响严格、公正执法的经营活动。

3、处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基层各类体育比赛工作,应和工作人员一起就餐。个人不得接受基层以各种形式发放的各类补贴。

4、领导干部应邀参加各类礼节性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参加。下属单位不准自行邀请领导干部;班子成员不能自行接受任何基层单位的非公务性的宴请。

5、处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公务和体育交流活动的次数,应从严控制,同一年中不得安排出国(镜)两次。

6、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未经批准不允许擅自在各类体育协会兼职。如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7、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8、不准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等规定选拔干部。

9、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电话及支付电话费、各种上网费用。

10、本委中层以上干部违反以上规定的,按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并将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

三、领导班子成员除了模范遵守上述规定外,还要把握“八个环节”,坚持做到“六个不准”。

“八个环节”即:一是在单位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经济活动中;二是家庭有重大事项,如买房装修、婚丧嫁娶、生病住院、子女升学出国时;三是在干部下派或到临时机构工作期间;四是在机构变动、工作岗位调动、升迁时;五是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尤其是工作职责权限较大的岗位);六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七是在外出考察尤其是出国(境)考察期间;八是年轻得志、工作成绩明显时或年龄接近退休时。

“六个不准”即:一是重要人事任命和重大决策,不准一个人说了算;二是不准个人直接插手、干预具体的基建项目;三是不准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受礼金、红包;四是不准参加下属单位、个人或管辖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出资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五是不准参加上述企业和个人出资的节假日活动;六是县(处)级以上干部不准私驾公车。

对于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党纪、政纪条款,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全体公务员、工作人员及处以上领导干部、市体育总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基层领导班子成员。市体委系统各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此规定,并根据各自实际,尽快制定廉政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