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广播电视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三日)
廉洁从政,从严管理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和广电队伍的廉洁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杭州市广播电视局廉政守则:
一、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严禁有偿新闻。
1、要切实强化广播电视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建立制度,增强广播电视新闻工作者的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广播电视各项政治纪律、宣传纪律,保证舆论导向的正确。
2、调整理顺广播电视内部管理体制,从体制、机制、管理上保证“两分开”(即“新闻报道活动必须和经营活动分开,新闻采编队伍必须与经营队伍分开”)的落实,禁止给采编播部门下达经济创收任务的做法,防止新闻有偿和广告以新闻面目出现。
3、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特别是新闻节目采、编、制、播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在节目制作上,要严格选题报批制度;在节目播出上,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多级审听审看、重播重审、监听监看等项工作制度,细化各环节工作职责。
4、要积极改革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从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上防止有偿新闻的发生。一方面,要采用创先评优、评比节目、考评干部等形式,将其与个人的工资、奖金、提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挂钩,奖优罚劣,鼓励竞争,引导采编播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创作出优秀的作品,防止有偿新闻;另一方面,对搞有偿新闻和发生政治性播出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在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5、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播出中发生的违反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的事故进行分类界定,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该取消的项目尽快取消;能够进入市场的,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市场手段处理。对那些必须由政府管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要求:
1、明确职责。凡有审批权的处室、部门必须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要求和责任。要避免个人独立审批项目,建立多人、多级审批制度,在其相关岗位、上下级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多级审批、联合审批”等有关规定,坚持复审复查、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制度,绝不允许个别人擅自决定有关审批项目。
3、岗位轮换。进一步加大项目审批关键岗位和人员的轮换交流力度。
4、政务公开。积极推行项目审批的政务公开,凡是能公开的审批项目要公开审批的程序、时限要求、审批结果以及监督举报办法,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报批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1、要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等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工程项目审批的民主决策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要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止挤占、挪用、截留、私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3、要进一步加强广告和经营创收的管理,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档次,严格规范广告运作。
4、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项目资金的申请、划拨、管理、使用、监督和检查等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管理资金的有关人员要提出明确的要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防止出现以权谋私现象。
5、加大财务岗位人员的轮换交流工作力度。
6、积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制度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实行政府采购。不适合政府采购的大型设备的购买、基建项目等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度。购买电视、网络设备50万元以上、广播设备10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的基建和改造项目都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购买厂家和施工单位,招投标小组中要有局监察室人员参加。凡是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采购的,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章制度,保持清政廉洁。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尤其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2、参加企业举办的开业、庆典、新产品发布会或其它商业性活动;
3、在宣传报道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
5、个人直接插手、干预具体的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项目;
6、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7、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8、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9、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和随企业组团出国(境)旅游;
10、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1、参加下属单位、个人或管辖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出资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节假日旅游活动;
1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1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4、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不经过班子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
15、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16、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17、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8、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19、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20、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县(处)级以上干部私驾公车;
21、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和住宅电脑,违反规定报销通讯工具费和电脑上网费。
党员干部违反以上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根据《杭州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杭广电局党委〔2000〕59号)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