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卫生局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员干部行为准则、医德规范,特制定如下廉政准则。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炒股。
三、禁止假公济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去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六、完善和规范招标采购制度。如基建项目,药品和医疗器械,总务物资的采购都要公开招标,透明运作,接受监督。严禁从中谋取私利。
七、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不准接受超规格的公款接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公车私用,违规驾车,公款配置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和违规配置通讯工具。不准私设“小金库”。
八、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监督。控制各种会议,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检查评比等活动。
卫生行政执法“十不准”
1、不准参加与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有偿中介经营活动;
2、不准借卫生监督职权向企业强行推销产品或搞垄断经营;个人不得在推销产品中收受回扣;
3、不准与被监督者建立参股、挂靠经营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往来关系;
4、不准在被监督单位报销各类发票凭证;
5、不准擅自参加被监督者邀请的开张庆典或以执法为名搞游乐活动;
6、不准在被监督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中从事第二职业或受聘兼职当顾问等
7、不准向第三者泄露产品工艺和配方,或以卫生监督名义参与产品监制、联营和代销;不得向被检者透露执法检查细节或事前通风报信;
8、不准向被监督单位强行压价购置产品,搞摊派、赞助;
9、不准在卫生执法活动中吃、拿、卡、要,私分送检产品;
10、不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挟嫌刁难。
廉洁行医十不准
1、不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及家属索要钱物或请受礼;
2、不开假证明、假报告、人情方和做不合理、不必要的检查;
3、不准私自向病人收费、乱罚款或私得回扣费;
4、不得在外私设诊所,挂牌行医或卖药;
5、不得私自离岗在外兼职行医、讲课或从事其它有偿服务活动;
6、不利用病假、事假或强行调休业余行医;
7、不私自把医院的仪器设备带出院外搞业余服务;
8、不私自分流或介绍病人到院外诊治,从中收取“介绍费”、“好处费”;
9、不用病人的公费医疗卡为自己或亲友开药;
10、不得私自在外投资合股行医,向病人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