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局机关廉政守则
时间:
2019-
0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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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
一、不准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化市场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录象出租、放映等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
二、不准与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三、不准从事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组织的文化设施项目的投标、承包、有偿中介活动。
四、不准在经营项目的审批、执法检查工作中吃、拿、卡、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五、不准以不正当方式或手段谋求个人或组团出国(境);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
六、不准以任何名目向下属单位摊派咨询费、超标准接待费、通讯费等。
七、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
八、不准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私利;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九、严格执行市委提出的“六个不准”以及其他廉政规定。
十、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