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乡镇企业局廉政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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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乡镇企业局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到实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守则。

第一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二)加强党纪法规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抓好警示教育,通过观看警示录像、上党课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二)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局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要每半年分析、检查一次,上半年结合民主生活会,年底结合年度总结和考核进行,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民主测评。

第三条 落实廉政准则,做到勤政廉政

(一)坚决贯彻《廉政准则》;

(二)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各单位领导干部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向任何单位或个人索要有价证券;

(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戚朋友谋取非法利益的有关规定;

(四)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个人配备住宅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个人支付住宅电脑上网费等不应用公款支付的款项;

(五)必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职代会审议,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六)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准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没有特殊任务,一律不准用公车到风景点游玩及非公务活动;

(七)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严禁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

(八)领导干部要如实及时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如增资、奖励、购房、上学、出国等情况;

(九)各单位和“一把手”每年分别要向上级党委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四条 严格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办理;

(二)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坚持干部职务安排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

(四)新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实行竞争上岗制、任前公示制和使用期制;

(五)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受贿赂从中谋利。

第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切实贯彻财务公开制度

(一)严格财务制度,要真实反映经济活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不得指使财会人员做假帐。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及业务部门汇报;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三)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不折不扣地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统一管理,防止资金移作他用;

(四)严禁设立帐外帐、小金库。严禁领导干部擅自决定收支帐外帐、小金库的款项;

(五)严格公务接待制度。接待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第六条 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一)加强党内监督,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在做到民主生活会前广泛征求和听取党内外意见和建议,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认真落实干部谈话制度,举报信访制度,告诫等制度,不断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第七条 坚决查处犯错误的党员和干部

(一)对于有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条的,依照党内法规、国有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对有关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时,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必须追究。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乡镇企业局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