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水产局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促进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干净干事,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到实处,根据中纪委和市委、市政府近年来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作如下规定通知:
一、机关全体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对反腐败斗争极端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保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自觉维护市水产局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中央、省、市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觉遵纪守法,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三、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按章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政务公开各项制度。
四、机关工作人员,在内外一切公务行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向任何单位或个人索要有价证券;严禁利用职权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关系户”报销,也不准接受他们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邀请与安排。
五、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开会一律不得发纪念品,严禁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不得指使财会人员做假帐、虚帐;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禁设立帐外帐、小金库,严禁动用公款为个人或家属亲友谋取私利。
七、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和纠正。
八、严格公务接待制度。公务接待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严禁以接待公务为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和有偿中介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禁在干部任免、案件查处、职称评审等方面泄机密、询私情。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要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和《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不准暂行规定》。
十、机关工作人员应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和操守,恪守社会主义道路规范,严禁参与迷信、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不准在处理婚丧、生日、工作调动等问题上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十一、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切实负起责任,管好所分管处室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管好配偶和子女。
十二、局纪委要会同局机关党总支负起对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勤政廉洁规定的监督职能,定期检查(每年两次)。
十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遵守执行,相互监督,自重自律,干净干事。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违反党纪政纪的,予以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局属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制订相关的规定。同时要监督局机关工作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