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质量技术监督形象,促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家局、省、市有关廉政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1.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2.不准直接或以投资入股等形式间接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3.不准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去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档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加下属单位和企业出资的节假日旅游活动。
4.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及礼品,对难以谢绝的礼金、礼券及礼品,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隐瞒不报或登记不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超标准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购车;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6.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入学、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不准动用公款公物和借机敛财。
7.不准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8.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各种上网费用;不准为领导干部配备便携式工作电脑。
9.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监督。控制各种会议,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活动。
10.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公开、十不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大纪律、八个不准”,规范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1.严格财经纪律,加强票据管理;认真执行罚没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准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12.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不准变相收费,不准向企业拉赞肋、拉广告。
13.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测检验等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被管理单位的宴请;不准占用、试用、购买其商〈产〉品;不准擅自占有、使用被检查和检测的物品。
14.行政执法中不准备有越权、滥权、随意处罚、不文明执法的行为;不准借执法抽样、办案之机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有特权思想,对群众态度冷漠,作风蛮横。
15.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本守则。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率先垂范。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自觉接受监督并经常自我检查对本守则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守则者,按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