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建设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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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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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九日)
为深入贯彻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党员干部的行为规则和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守则。
1、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改造世界观,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保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2、在审批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商品价格评估认证、购置办公用品、物资器材、办理干部调配、人员录用、考核晋升、奖励惩处、发展党员、人员培训等工作中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3、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收受礼品馈赠、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到业务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向业务单位索要或者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违规驾驶公车或者擅自驾驶公车办私事。
5、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中兼职领取报酬、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设款及收费收入。
6、不准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7、管好家属子女,不准利用职权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安置配偶和子女工作、为配偶和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说情、携带亲属出差或参加各种公务活动。
以上要求,望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遵守执行,违者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