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三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勤政廉政意识,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1、不准用公款或向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
3、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款、不付款;
4、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5、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6、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7、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8、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
9、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0、不准违反规定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及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11、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包庇和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12、不准办人情证、照、案和收人情费;
13、不准私自陪同或代替企业办理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从中收取好处;
14、不准私自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委托的各类注册登记事项的代理,从中收受好处。
15、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16、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工商形象的活动;
17、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企业赠送或低价购买的股票,或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8、严格执行《着装令》,不准着制服在非公务活动时出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19、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准在执行公务、工作日中午和其他有损工商形象的场合饮酒;
20、严格执行《禁购令》,不准到自己直接管辖的市场和管理对象处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