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时间: 2019- 07- 13 16: 46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杭州市统计局党组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中纪委和市委、市政府颁布的各项廉政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党员干部的行为规则、国家法律和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廉政规定。

第三条 严格统计政务公开制度。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不准到工作联系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严格财经纪律。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大额采购、报表、资料印刷实行招投标。

第五条 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严禁以会议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或发放各种形式的纪念品、礼品和现金。

第六条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礼品,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自觉执行礼品登记制度。

第七条 不准本局(队)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理业务范围由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冲突的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严禁私开本单位公车或擅自驾驶公车办理私事。

第九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决执行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并切实负起责任,管好自己所分管处室及干部职工的廉政建设。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