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园林文物部门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一章 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园文系统各级干部和公职人员都应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及省市关于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规定,爱岗敬业,遵守法纪,勤政廉政,干净干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行政法规、规章,该管理的不管理,行政不作为;
(二)弄虚作假,审查不严,违规办理审批事项;
(三)借故拖延,刁难服务对象,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索取或接受被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
(六)未认真执行有关公开的制度、规定,或虚假公开,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七)其他损害政府形象、干部形象和单位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管理和教育好配偶、子女,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对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指使提拔使用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或诱导、唆使他们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调动;
(二)安排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在职权和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营性活动;
(三)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参与承包、竞拍、经营本人管辖内的商业店摊、绿化、基建工程项目;
(四)认可或允许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利用职权个人经营园林、文物行业的项目,或者与他人合伙投资入股经营园文行业,从中分红获利;
(五)安排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在与公共利益有冲突的外商投资、中外合资或民营的园文企业担任由对方委派(聘任)的董事、经理、会计等重要职务;
(六)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在所属单位或本人经办的园林绿化、基建工程、园林广告等项目的设计、施工等活动中提供不正当的承发包和挂靠经营。
(七)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提供经济担保、借款、合伙办企业等的方便。
(八)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要求或接受公费安排配偶、子女的私人旅游和度假。
第四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办理干部人事事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封官许愿,搞任人唯亲;
(二)违反组织原则,个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人事任免的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和人事任用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违反干部人事制度,造成用人失误;
(六)跑官要官,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个人谋取职位;
(七)违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制度,积极实行无标底公开招投标。禁止插手干预基层单位正常的微观经济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由国家和集体投资或由国家和集体控股投资的绿化工程、基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投标;
(二)企事业单位大宗物资设备、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苗木、花卉、自动化办公设施、劳保福利用品等,不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制度;
(三)擅自指定材料、物资供应商;
(四)人为肢解工程项目搞层层转包、分包;
(五)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正常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擅自决定施工、承包单位,或介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六)弄虚作假,对具备条件宜招投标的不招投标,或宜公开招投标而不公开招投标。
第六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保证财务账目的真实。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二)制做或指使制做假账目,财务账目不能真实反映经济活动;
(三)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四)将预算外资金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等;
(五)将预算外资金用于个人或集体炒股、向外借贷等不正当投资;
(六)隐瞒收入、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
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和通信费用报销的规定,禁止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购置便携式电话。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买、更新移动电话;
(二)超额报销和从不正当渠道开支个人通信费用;
(三)违规使用特岗移动电话,或占用所属单位移动电话;
(四)用公款在住宅配备电脑和便携式电脑,或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五)接受下属单位为个人支付通信和住宅电脑各种上网费用;
(六)用公款购置便携电话(“小灵通”)和报销通话费;
(七)个人购置的“小灵通”与公费电话同号使用;
(八)公费配置移动电话的使用及话费报销情况不按期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中要根据“目的明确、工作需要、精干节约”的原则,组织出国(境)公务活动,必须认真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公款国内旅游。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办理必要手续和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而出国(境);
(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巧立名目组团出国(境);
(三)未经批准,用公款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
(四)弄虚作假,暗示或授意国(境)外中资机构发邀请出国(境);
(五)借用名义组织进行变相公费旅游;
(六)公费携带配偶、子女私人旅游和度假;
(七)接受下属单位或业务上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安排的境内外旅游活动。
第九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使用和有关管理规定,除确需的接待用车外,坚持使用国产车。禁止在车辆使用上搞攀比,讲排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二)领导干部和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
(三)借用公车;
(四)未经批准驾驶公车;
(五)因私无偿使用公车;
(六)使用公车游览观光;
(七)公车在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入库,造成损失。
第十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公务接待本着“小额、合理、从简”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杭州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的若干规定》(市委办〔1997〕113号);企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执行与销售挂钩、分档计算等规定。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接待;
(二)巧立名目,公款互相宴请;
(三)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四)在下属单位或业务上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处开支吃喝玩乐费用;
(五)公务、业务招待费不纳入财务预算,未单独列项;
(六)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不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或其他形式的公开。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以律己,廉洁奉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关系,或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有价证券;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下基层工作需在所到单位用餐时,未执行有关规定;
(四)用公款报销或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隐瞒实情,不及时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六)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疗养住院等借机敛财;
(七)利用不正当方式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及其他利益;
(八)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后,不执行“礼品登记制度”;
(九)离职或退(离)体后三年内,在原任职管辖单位和业务范围内接受聘职或经商办企业。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处级以上干部要带头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守则,并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纪检监察员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本守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已改制的企业同时接受本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守则,要通过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形式,发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经常对照本守则进行自查,把执行本守则的情况列入思想、工作汇报的内容,定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科级以上干部实施和执行本守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守则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局属事业(团体)单位领导、企业单位领导,以及按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的各类人员。
第十九条 本守则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守则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