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根据我局系统实际,特制定《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系统廉政守则》。
一、局系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外工作就餐时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接待规定。
3、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信用卡、购物卡等有价证券。对难以谢绝而接受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上交局纪检监察部门。
4、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被管理对象谋取利益而收受钱财。
5、不准向下属单位或被管理单位索取财物或其他好处,工作中自觉遵守所去单位的接待规定。
6、不准参加被管理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7、不准为满足个人利益在工作中故意刁难办事单位和个人或对举报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8、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私自承揽和介绍推荐环保产品及环保业务,从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及实物报酬的按受贿论处。
9、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配偶、子女、和亲友在招工、调动、提干、增资、职称、住房等方面谋取违反政策规定的特殊照顾。
10、不准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谋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公费出国(境)。
11、不准以职务发明的技术申请个人专利。职务发明的技术应按规定申请本单位专利。
12、不准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财物。
13、不准在管理对象单位购买低于出厂价、进销价的产品和商品。
14、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付少量的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
15、不准将应自己或亲属因私支付的费用到有关企业和其他单位报销。
16、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
17、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及接受企业公款旅游或参加被管理者单位组织和资助的旅游。
18、不准通过旅游渠道用公款出国(境)。
19、不准用公款学习驾驶,确因工作需要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20、不准私自用公款购置各种通讯工具,确因工作需要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21、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和为自己或他人将住房调换成地段、层次、面积优于原住房的住房。特殊情况需要调房,须先报局领导批准。
22、个人不准因私借用、占用、挪用公款;不得虚报冒领各项费用。
23、局中层以上干部不准买卖股票;一般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及利用公家电话拨打信息台。
24、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和亲友开展经商等经营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25、不准擅自在各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实体兼职并领取报酬。确因工作需要兼职,按上级有关规定报局领导审批办理。
二、局系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1、公车使用应遵守我局公车使用规定,公车不得随意私用,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遇紧急、危难情况确需用车的,须经批准并应按规定付费。
2、因公出差不准因私绕道或中途滞留进行探亲访友等处理个人事务。特殊原因须事先报局领导批准。
3、因公出国出境,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准背着组织与外方机构和人员接触交往;不准在临时因公出国出境中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和延长停留期限;不准私下收受外方所赠礼品。不准观看黄色淫秽表演和录象及不准进行其他淫秽活动。
4、不得接受色情异性按摩及赌博嫖娼等败坏社会风气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借机在处理婚丧喜庆等事务上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借机敛财。
6、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秩序。
7、不得以投寄信件等各种形式诬告陷害他人。
三、局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列入专户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监督、审计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2、各单位和部门不准擅自以任何理由向被管理单位摊派、募集资金。
3、各单位和部门的环保学会及协会应按规定收费与开支。
4、各单位和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和擅自私分钱物。
5、各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为有关单位提供资金贷款或提供资金担保。
6、各单位和部门不得硬性推销及指定环保产品或环保治理单位。企业对环保产品与治理厂家情况不了解的,可介绍相关情况,由企业自行选择。不得在其中收受回扣或其他好处。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严重,已构成违纪,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政纪规定予以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或作辞退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单位或部门违纪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凡涉及晋级、增资、评优奖励均实行“一票否决”。
2、情节较轻,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视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和评选资格。
3、情况轻微,并主动纠正错误,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
4、对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全部退回、退赔、追缴或补交差价。
5、本规定未列举之项,而党纪和政纪有明确规定的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