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国家计委第一批取消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997年12月23日财综字〔1997〕170号文公布)
一、工商部门
1、私营企业管理费
2、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二、建设部门
3、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
5、《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
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本费
8、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公告费
9、《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10、《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三、外贸部门
11、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12、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
13、《最终用户批准证书》工本费
14、《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工本费
四、交通部门
15、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16、晋煤外运服务费
17、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发除外)
五、外交部门
18、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六、公安部门
19、《持枪证》工本费
20、《公用持枪证》工本费
21、《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
22、《猎枪证》工本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
24、《持枪通行证》工本费
25、《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工本费
26、《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
27、《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
七、保密部门
28、《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
八、税务部门
税务发票管理费
(二)国家计委、财政部门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
(1997年12月13日)
一、管理费(9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三)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已以价费〔1997〕2023号文件下达收费标准,请按照执行。
(四)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岸价格的2%,降低到1.5%。
(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
(八)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降低到0.2‰—0.8‰;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按本文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
(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降低到0.3%—0.6%。
二、证照费(3项)
(一)取水许可证收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年10元。
(二)统一代码证书费。正本收费标准从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费每本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收费标准从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
(三)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收费标准人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三、许可证费(1项)
核材料许可证收费。对核研究单位收费标准从每个领证单位收费标准从每个领证单位5000—10000元,降低到每个领证单位2500元。
四、资源费(1项)
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从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300万元,全省范围内使用每频点3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6万元,降低到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2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2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4万元。
五、检验检疫费(6项)
(一)动植检运输工具检疫费。火车收费标准从每厢次20元降低到4元;汽车收费标准从每辆次10元降低到5元;集装厢收费标准从每厢次10元降低到4元。
(二)农业部门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调整为对国家专储调运部分不收费,商品粮调动检疫费标准由按货值的1.2‰,降低到1‰。
(三)国境卫生检疫部门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收费标准从进口金额的6‰,降低到5‰。
(四)商检部门一般商品包装性能鉴定收费。麻袋包装性能鉴定收费标准从每件0.02元,降低到每件0.01元。
(五)商检部门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费。对进口化肥收费标准从商品总值的2.5‰,降低到2‰。
(六)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六、其它(2项)
(一)条形码服务费。胶片研制费收费标准从60元降低到48元,对进出口公司收取的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从每年3500元,降低到每年3100元。
(二)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按运费收入的8%收取,降低到6%(据计价费〔1997〕2500号文)。
根据浙江省实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补充如下: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车辆,搬运装卸、运输服务运管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70号文精神,取消在汽车维修行业按不超过营业总额的0.5%计征的运管费。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浙交〔1991〕271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个人营运(营业)收入的1.5%计征运管费。
三、乡镇企业管理费。从现行按销售收入工业企业0.4%,商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0.3%,其他企业按0.15%提取,统一降为0.1%。
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向施工单位从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5‰降低到0.45‰,设计单位从按当年设计收入的0.2‰降低到0.18‰计收。
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0.5%—1%降低到0.3%—0.6%,并实行限额管理。1995年城市房屋拆迁总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拆迁管理费率从不超过0.5%降低到不超过0.3%;拆迁总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以内的,拆迁管理费率从不超过0.7%降低到不超过0.5%;拆迁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拆迁管理费率从不超过1%降低到不超过0.6%。市(地)所在地的拆迁管理费每平方米不得超过3元,县(市)的拆迁管理费每平方米不得超过4元。
六、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乡镇企业管理费,按营运及销售收入难以计算的,也可按月按定额征收。其定额征收标准由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并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其他按原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取消涉及企业负担的纠正事业性收费项目
(省财政、物价局1999年12月22日浙财综〔1999〕135号、浙价费〔1999〕486号文公布)
一、公安消防部门收取的建筑工程特种消防装备费、爆破工程审核费,交通部门收取的沿海航政费(沿海航道养护费),工商部门收取的汽车交易验证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企业标准化评价发证费,劳动部门收取的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等项目,于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二、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经济民警管理训练费、建设部门收取的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收费期执行到200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