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三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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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00〕1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杭州市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三年规划》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3月14日  


杭州市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三年规划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之下,我市禁毒工作有了较大进步,成效明显。但是,由于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毒品重灾区辐射的影响,我市所面临的毒品犯罪形势仍十分严峻,查获的涉毒案件和缴获的毒品数量持续上升,新滋生的吸毒人员增加较多,市内地下毒品消费市场已逐步形成。同时,因吸毒诱发的贩毒、盗窃、扒窃、卖淫、敲诈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日益增多,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为进一步做到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大打禁毒人民战争,努力消除毒品危害,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我市开展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继续贯彻落实中发〔1997〕5号文件和第三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以禁吸戒毒工作为重点,以“有毒创无毒害,无毒保净土”为目标,把禁吸、禁种、禁贩、禁制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党委、政府,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居民区(村)、单位(学校)等基层组织,层层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通过三年的“无毒害社区”创建工作,为我市实现“无毒害城市”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创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创建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街道、乡镇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居民区、村、单位、学校为基本创建单位,分两级进行。各街道、乡镇对行政区划内的禁毒工作和创建工作负全责;辖区内的单位、学校要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服从于所在乡镇、街道的领导,将本单位内部创建工作纳入所在地区创建活动。同时,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的创建目标,认真组织好本系统的创建工作。

三、创建目标

(一)2000年上半年全市开展涉毒人员大排查,以基本摸清涉毒人员底数为基础,3年内将全市新滋生的吸毒人员数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点五。

(二)毒品问题重点地区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治,在杭州无法形成“地下”毒品交易网络。

(三)在开展创建工作的第一年全市毒品复吸人员不超过已掌握吸毒人员总数的40%,第二年不超过30%,第三年不超过20%。

(四)3年内全市基本禁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坚决杜绝制毒活动,不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者手中用于制造毒品;不出现精神、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等情况。

(五)市和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禁毒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禁毒专业队伍得到加强;禁毒工作专项经费得到保障。

(六)群众参与禁毒工作自觉性增强,禁毒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得到强化,形成有效的禁毒工作机制。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全市的创建工作实行“全面铺开、分步实现”的规划。在2000年初,全市召开动员大会,拉开创建工作序幕,经过一年的创建工作,力争有20%的街道(乡镇)、30%的居民区(村)、80%的单位和95%的学校达到“无毒害社区达标单位”标准;第二年有40%的街道(乡镇)、60%的居民区(村)、90%的单位和100%的学校达到“无毒害社区达标单位”标准;第三年有70%的街道(乡镇)、80%的居民区(村)、95%以上的单位达到“无毒害社区达标单位”标准,各学校继续保持无毒害状态。

四、创建标准

(一)“无毒害社区达标单位”标准:

1、无新生吸毒人员;

2、涉毒人员帮教、监控措施落实,复吸人员能及时发现处理;

3、无制贩毒品活动;

4、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

5、无其他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6、普及毒品预防教育知识,群众积极参与禁毒工作。

(二)“无毒害社区基本达标单位”标准:

1、新生吸毒人员数不超过辖区内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一;

2、被辖区外公安机关打击的复吸入员数不超过辖区吸毒人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3、无制贩毒活动;

4、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

5、无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6、普及毒品预防教育知识,群众积极参与禁毒工作。

五、命名与奖惩

(一)“无毒害街道(乡镇)、居民区(村)、单位、学校”和“无毒害社区基本达标单位”的申报、考核评审、命名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考评每年一次;单位、学校不参加“无毒害社区基本达标单位”的评选工作。

1、凡当年工作达到“无毒害社区达标单位”标准的创建单位需逐级向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经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确认达标的由区、县(市)政府批准,分别命名为“无毒害街道(乡镇)、居民区(村)、单位、学校”,并授予牌(匾)。

2、凡当年工作符合“无毒害社区基本达标单位”标准的街道(乡镇)、居民区(村)经逐级申报后,由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确认基本达标的由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命名为“无毒害社区基本达标单位”,并授予牌(匾)。

3、各地命名的“无毒害街道(乡镇)、居民区(村)、单位、学校”或“无毒害社区基本达标单位”,需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评进行抽查。凡未被命名为“无毒害居民区(村)、单位、学校”的,取消当年参加市级安全文明小区(村)、单位、学校的评选资格;凡未被命名为“无毒害社区基本达标单位”的,取消当年参加安全文明小区(村)的评选资格。

(二)已予命名的“无毒害街道(乡镇)、居民区(村)、单位、学校”或“无毒害社区基本达标单位”次年仍应参加考核评估,未能继续达到标准的撤消其原有称号,收回牌(匾)。

(三)对当年辖区内新滋生吸毒人员数超过辖区常住人口万分之二或被辖区外公安机关打击的复吸人员数超过辖区涉毒人员总数20%的街道(乡镇),追究其社会治安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四)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出现未掌握的2名以上有3个月以上吸毒史的吸毒人员的,原则上取消责任区民警当年评先授奖资格。派出所内出现2个上述责任区民警,取消派出所及所主要领导人当年评先授奖资格。

(五)单位、学校内部有吸毒人员不报告或被告知后不成立监控帮教小组的,取消该单位、学校及其负责人当年综合治理评先授奖资格,并追究其社会治安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建“无毒害社区”工作真正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党政的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履行职责,集中一段时间的精力,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毒情的基础上,把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纳入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村)、安全单位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确定辖区总体创建目标,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创建工作方案,充分做好内部和社会面的宣传发动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治毒措施,力求实效。公安、司法、教育、宣传、工商、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组织优势,积极投入创建工作。

(二)全面发动,摸清涉毒人员底数。2000年上半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涉毒人员大排查。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实施,以居、村、单位、学校为单位分片包干,广泛发动群众,逐人逐户、逐村、逐单位进行调查,力争不留死角,不漏一人。通过调查全面掌握辖区毒情和涉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数量、分布和去向,对排查出来的涉毒人员要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根据其现实表现,严格按照“贩毒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吸毒成瘾者一律强制戒毒、复吸者一律劳教戒除”的原则依法处理。留在社区的涉毒人员一律纳入重点管理,并逐人落实帮教管理措施。外来暂住、人户分离的涉毒人员由现住地社区负责管理。为了促进排查工作的深入,将以本次排查结束后的涉毒人员实有数作为基数,考核三年创建工作的目标落实情况。经排查,确无毒品问题的街道、乡镇、居民区、村、单位、学校要采取有效的创建措施,确保无毒成果:一是开展经常性调查研究工作,随时掌握周围地区毒情对本地区的影响,及时作出部署;二是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工作,特别是对青少年和易染毒“高危人群”开展经常性预防教育工作,防止毒品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禁毒执法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堵住毒品来源,防止毒品流入。

(三)深入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拒毒、防毒能力和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抓住5·20江泽民总书记为禁毒工作题词、6·3虎门销烟、6·26国际禁毒日等三个重点纪念日和学生、外来民工、社会闲散人员三种重点对象,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同时,力争在3年内完成“五个一工程”,即由市禁毒办负责建立一所禁毒教育基地;组织一批禁毒宣传理论研究成果;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培训一批禁毒预防教育师资骨干;由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编创一批禁毒文艺作品;由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培养一批青年禁毒志愿者,投入禁毒斗争。

(四)严格落实社会帮教措施,降低复吸率。社区内要成立由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家庭、单位(学校)、妇联组织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帮教小组,逐人落实接连帮教措施,建立帮教对象尿液检测、谈话教育、档卡跟踪管理等制度,检验帮教成果。对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由帮教人员定期入所,配合管教干警开展帮教;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应在其出所前5-10天提前通知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由帮教小组将其接回帮教。

(五)加强调控,及时发现打击各种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创建活动中要及时发现掌握吸贩毒窝点、毒品销售点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的情况和线索,坚决予以打击;要经常性地开展毒情调研,确定毒品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或部位,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抓出成效,彻底改变面貌;对新发现的吸毒人员及不接受帮教、不能自觉戒毒的人员,要按吸毒成瘾者一律强制戒毒,复吸者一律劳教的原则,严格处理。

(六)加大投入,保障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大局着眼,把禁毒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保障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建立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拨款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制度,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