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2000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2 15: 47 来源: 浏览次数:


市委办发〔2000〕3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1999年,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领域的涉农收费还很不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我市2000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5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对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事关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搞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必须统一各级领导和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一是决不能因为本地农民负担不重而产生麻痹松劲思想,要从1999年全国通报的因涉农收费引起的8起恶性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使干部认识到恶性案件的发生与农民负担的轻重有直接关系,也与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密切相关,因此,切忌简单粗暴,严防恶性案件的发生。二是对农民的富裕程度不能估计过高。要看到许多农民还不是很富裕,特别是最近几年农民增收缓慢,现金收入增加不多,因此更不能多头伸手向农民要钱。三是要克服平时向农户收费难,能收的项目多收点的想法。不能认为农民富了,多收点钱没问题。决不能在农民批地造房、申领各种证照时,乘机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同时,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观念,使他们既能依法交纳各种税收和规费,按国家规定主动履行上交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义务,又能坚决抵制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不合理摊派的行为,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

二、认真解决和纠正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对去年年底农民负担大检查中发现的自立名目、扩大范围、超过标准、搭车收费及硬性集资等问题进行分析归类,各地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一是坚决取消无省级以上部门收费政策依据、市县乡三级自行出台的各类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各类违反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涉农收费项目,对中央和省已明令禁止执收的涉农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二是严肃纠正各种超过标准、扩大范围及搭车收费现象。三是规范各种集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村镇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三、全面开展农民新建住宅等5个领域涉农收费项目的立项登记。搞好涉农收费立项登记,是今后我市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市开展涉农收费项目立项登记的内容主要是:农民新建住宅、农村中小学就学、农村计划生育管理、农民办理结婚离婚手续、农村用电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1999年,市一级对市土管、城建、计生、教育、民政、电力等部门收费的立项登记工作已经完成。2000年,要完成对各区、县(市)及乡镇的立项登记工作,使全市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一要继续严格执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3年不变和双向控制政策,使2000年我市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其相对额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以内,绝对额不超过1997年的实际数。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民负担监测样本户和数据库,以定期掌握我市农民家庭经营收支情况和农民实际负担的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各级政府加强对本地农民负担项目与数量的有效监测和管理,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探索依法管理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提供准确信息和决策参考。三要逐步扩大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试点,把政策交给农民,广泛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四要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制度和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村民自治,提高透明度。

五、继续做好涉农负担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要十分关注农民负担的投诉案件,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查处理信访案件,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要力戒简单粗暴行为,确保我市不出现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的恶性案件,确保全市农村社会的稳定。

六、继续加强领导,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地方领导负责制,党政一把手要根据中央关于“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切实负责,对本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沟通,统一行动,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使我市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