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知识问答
时间: 2019- 07- 12 17: 31 来源: 浏览次数:

 

21、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又在一般情况下不至于加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行政复议法》又规定四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22、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是否象法院一样“开庭审理”?

答:不是。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当然,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但听取意见、调查情况不是行政复议的一种独立的审理方式,而是书面审查的一种补充手段。

23、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有一并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利;

(3)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5)有提供证据、请求鉴定和勘验等权利;

(6)有要求法制工作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听取意见的权利;

(7)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

(8)有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9)有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权利;

(10)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法律规定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除外。

24、复议申请受理后,举证责任由谁负担?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向申请人再进行调查取证?

答:复议申请受理后,举证责任由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担,而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5、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在提出复议申请时,能否同时申请行政赔偿?

答: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赔偿的,可以先向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土地、森林、滩涂、荒地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森林、滩涂、荒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则为最终裁决,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提行政诉讼。

27、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有否时间限定?行政复议决定有哪几种类型?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答: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严格的时间限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统一按照60日执行,但是单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则按单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果单行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长于60日的,则按照60日期限执行。但由于有些行政复议案件比较复杂,在60日内无法审结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延长期限的意见,报经审批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决定: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必须送达当事人之后才能生效。

28、申请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以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申请人不自愿执行的,就应当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是根据行政复议决定内容确定的:一种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必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是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三是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0、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报复陷害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2、现行有些法律与《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致,以哪个法律为准?

答:《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如果该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准。(完)

(市政府法制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