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2 17: 1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1999〕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的雷电活动和雷击灾害比较频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高层建筑、弱电设备大量增加,因雷电引起火灾、通信中断、计算机网络系统瘫痪等事故逐年增加,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进一步加强防雷管理、减少雷灾损失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7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7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各地气象部门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编发〔1995〕13号)的规定,由气象部门承担组织指导防雷减灾工作的职能。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公安、建设、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对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建筑物图纸会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和生产、流通过程中各种防雷产品的质量等,实行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确保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安全检测制度

根据国家防雷设计规范,各类高层建(构)筑物、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露天堆物和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工作站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装完善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并接受每年定期安全检测,通信等弱电设备每年定期接受防静电设施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对已建的应安装而未安装防雷设施的建(构)筑物应及时增设。检测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发放《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对拒不采取措施或逾期未整改的,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浙江省消防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罚。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工作,按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关于加强我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杭公技〔1999〕字第8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确保建筑物防雷工程建设质量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建筑物防雷工程建设的管理。对重要建(构)筑物(如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或广播通信设施等)的防雷工程建设,气象部门应参与其开工前会审、施工中监理、竣工后验收等工作。

各级气象防雷减灾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范、规定。各地建设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严格把关,强化监督。严禁无防雷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防雷工程,确保防雷安全。

四、加强对防雷设备和产品质量的管理

防雷设备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级气象防雷减灾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设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对生产、销售无证、无标准防雷设备和产品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大力做好防雷安全的宣传工作

雷灾目前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防雷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地要积极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防雷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各地要在每年4月份开展“防雷宣传教育月”活动,公安、建设、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