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9〕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关于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
杭 州 市 卫 生 局
杭州市医药管理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是今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之一。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坚决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合理控制社会医药费用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全国、全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内容和重点
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成因复杂,涉及到医药产品的定价、生产、流通、使用、医院补偿机制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因此,治理工作必须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紧紧抓住几个关健环节。今年我市的治理工作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各区、县(市)要对本地区有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的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以后如再发现有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2、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坚决取缔无证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证照不全、出租或转让证照、超核准范围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重新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证照,以切实解决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的问题。个体工商户经批准可以从事药品的零售业务,但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批办新的药品批发企业。对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按规定认真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
3、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坚决查处医药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开具虚假发票以及采取给予和收受促销费、宣传费、科研劳务费、临床劳务费等手段进行药品购销的违法行为。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凡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其它药品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差率,由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差价收入过大的要及时降价。在购销过程中,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药品零售企业一定要实行明码标价。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
4、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管理。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坚决纠正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坚决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切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严禁医疗机构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禁止医疗卫生单位将科室承包给他人从业。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1、9月中旬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意义、整治的重点及目标要求。要形成一定的声势,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自觉用中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局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治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按照治理的目标要求,找准自己的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进行集中整治。各级物价、医药、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2、9月下旬至10月底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认真进行对照自查,对本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中有关证照、产品、价格、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对1998年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向市纠风办作出书面报告。
3、11月份为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政府纠风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工作要求
1、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要严肃纪律,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政令畅通。
2、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由市政府纠风办牵头协调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市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工商局、物价局、市政府纠风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有关问题,确定治理重点,讨论实施方案,交流工作情况。市医药管理局牵头负责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作;市物价局牵头负责药品价格整顿和规范价格行为工作;市卫生局牵头负责药品监督执法以及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牵头取缔无照经营药品的行为,查处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查处药品走私贩私行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级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好工作班子,保证这次专项治理领导有力、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3、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从严刹风整纪,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势头,又要综合考虑药品生产、价格、营销、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因素,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的治本之策,彻底消除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与积极推进各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要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改进医疗机构过分依赖药品收入的情况,改变长期以来医生处方药只能在医院药房购买的做法,允许患者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的药品。还要统盘考虑医药法制建设、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制止重复建设、提高医药经济运行质量等方面的工作,注意总结产权制度改革、推行医药代理制、加强农村医药商业网点建设、改革价格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宏观调控、科学管理”的医药管理体制,促进医药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4、要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决不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也不能泛泛地抓,一定要加强刹风整纪的力度,要与查办案件工作结合起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设立和公开各级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对在治理和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中央和省、市政策措施的顶风违纪案件,要从严查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做好信息反馈和经验总结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总结在治理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予以推广。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碰到的困难也要及时反馈,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