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快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2 15: 1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加快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快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环保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污染防治的工作进程,确保1999年限期治理任务的完成和到2000年年底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目标的实现,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1、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遏止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提高环境质量。各区、县(市)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环境和发展的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要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能力,使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

2、各级政府要把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抓紧抓实,不能有丝毫松懈。要将其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3、各级环保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污染限期治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要加强治污技术的帮助和指导;对拖而不治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对到期不能达标的,要坚决停产治理,直至关闭,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阻碍和延缓治理;对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禁止建设污染严重又无防治措施的项目,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4、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帮助限期治理企业做好污染治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环保投入,积极扶持重点污染治理单位和工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工作加强指导和帮助,特别是污染严重的企业,要积极帮助他们想办法,找出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对限期治理工作开展监察检查,对限期治理行动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提出监察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新闻单位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在全社会营造工业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目标,对限期治理单位进行分类指导

我市要在2000年10月30日前实现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应排放标准,其中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及超标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在1999年12月31日前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目前,要抓紧完成1999年限期治理任务,对限期治理单位进行分类指导,做到一厂一策,落实到位。

1、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达标排放的单位,要保证其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可委托当地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停业处理。

2、对污染治理工程已完工并满足验收条件的,要按照《杭州市环境保护“一控双达标”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尽快组织验收。

3、对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调试的排污单位,要督促其抓紧调试,争取年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4、对已完成或即将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但未进入调试的单位,若须跨年度调试,应由限期治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方能实施。调试期不得超过3个月。

5、对在12月20日前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仍未完工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自2000年1月1日起停业整顿的决定,直至污染治理工程完工,经环保部门审核,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试生产。

6、对在12月20日前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未动工的限期治理排污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自2000年1月1日起关闭或停业整顿的决定。凡被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对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关停决定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7、自然停产的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如要求恢复生产,必须完成污染治理工程,经环保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申请试运行。

8、对列入1999年底搬迁计划的限期治理单位,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搬迁的,由限期治理单位提出申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作出延期搬迁的决定。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污染治理步伐

1、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限期治理单位应立足自筹,多渠道筹措污染治理资金。财政和环保部门可采取污染治理资金贴息和补助的政策予以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省政府的贴息政策。

2、对现有污染物超标排放而未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由各区、县(市)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1999年12月底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确保2000年实现达标排放。

四、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和污水纳管工作

1、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由市规划局统一规划,城建市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采取鼓励政策,加快污水纳管工作。市政部门要简化接管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1)对在2000年10月30日前完成清污分流工作并纳管的单位,免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费(1100元/吨)。

(2)2000年10月30日后未完成污水纳管的单位,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根据有关法规强制入管。

(3)在此期间,由于市政管网未配套而影响纳管进度,排污单位本身已具备纳管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仍可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