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出口,进一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我市对外贸易发展,市政府决定修订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当年出口金额位居杭州市前列的企业。
2、当年出口增幅位居杭州市前列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参选企业在当年无涉外违规事件,无重大生产安全、商品质量事故,不亏损,收汇率在85%(含85%)以上的前提下,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出口金额参选企业。专业进出口公司当年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其它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当年出口实绩不低于上年实绩数。
2、出口增幅参选企业。一般外贸企业当年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当年增幅不低于全市出口平均增幅。
三、计算口径
1、以海关公布的统计数为标准。
2、计量单位:美元。
四、评选程序
市外经贸委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区、县(市)、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综合部门意见(盈亏指标由各级财政机关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标准
1、对获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予以表彰。另给予企业厂(公司)级领导班子奖金8000元。两奖项重复时,奖金不重复享受。
2、奖金来源:企业领导班子的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六、其它
经评比,每年评定的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获奖企业不超过50家。其中出口金额获奖企业和出口增幅获奖企业各占50%左右。
本办法自1999年度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2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