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2 15: 0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出口,进一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我市对外贸易发展,市政府决定修订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当年出口金额位居杭州市前列的企业。

2、当年出口增幅位居杭州市前列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参选企业在当年无涉外违规事件,无重大生产安全、商品质量事故,不亏损,收汇率在85%(含85%)以上的前提下,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出口金额参选企业。专业进出口公司当年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其它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当年出口实绩不低于上年实绩数。

2、出口增幅参选企业。一般外贸企业当年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当年增幅不低于全市出口平均增幅。

三、计算口径

1、以海关公布的统计数为标准。

2、计量单位:美元。

四、评选程序

市外经贸委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区、县(市)、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综合部门意见(盈亏指标由各级财政机关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标准

1、对获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予以表彰。另给予企业厂(公司)级领导班子奖金8000元。两奖项重复时,奖金不重复享受。

2、奖金来源:企业领导班子的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六、其它

经评比,每年评定的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获奖企业不超过50家。其中出口金额获奖企业和出口增幅获奖企业各占50%左右。

本办法自1999年度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2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