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2 14: 1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8〕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则。

一、督查工作的目的

紧紧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督查工作的范围

下列事项,列入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上级领导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5、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

6、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审议意见及政协重要调研报告的办理;

7、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的原则

1、依法督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2、客观公正。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了解、反馈和处理问题。

3、注重实效。要突出重点,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要从有效地解决问题入手,及时进行督查、反馈,并保证质量,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4、分级负责。充分尊重和依靠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分级负责,分级办理,通过共同努力,完成市政府各项督查任务。

四、督查工作的程序

1、立项。凡需督促检查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区、县(市)政府和部门(单位)提出督办立项。其中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分解立项;专项督查事项应一事一立项。

2、交办。督查事项的交办形式是: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或根据领导要求、批示,向有关单位发出《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办事项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单》;通过电话或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督查事项。督查事项交办时,要明确承办单位、部门和办理时限;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注明主办单位。

3、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认真及时予以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要亲自负责。在办理过程中,主办与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承办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说明情况。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按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厅。

4、催办。《督办事项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单》发出后,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查;紧急事项,跟踪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要狠抓办理进度,对超过办理期限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要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5、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办公厅通过《督办反馈专刊》、《市政府领导批示反馈表》等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同时做好汇总统计和归档工作。

五、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1、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

2、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各单位都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政治强、业务通、思想好、作风硬的检查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

3、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明确督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职能,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4、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勤政廉政教育,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