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区设置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2 14: 0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是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城市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之相对应的管辖区域称为居民区。目前我市绝大多数居民区设置比较合理,管辖区域明确,界线清楚;但也有少数居民区的设置存在规模偏小或偏大的问题,已不适应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委〔1997〕9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居民区设置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居委会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出发,按照管辖区域与户数相结合的原则,在总体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对少数确实规模过大或过小的居民区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市民政局审定后实施。

二、居民区的规模控制在100—1000户的范围内,其中新建居民区控制在300—900户的范围内。

三、在居民区分设或撤并过程中,对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公建配套设施、居委会经济的调整要依法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平调、侵占、挪用。

四、居民户数以实际居住为准。居民户因拆迁或其它原因搬迁的,有关管理职能改由搬入地居委会承担,原居委会不再承担;搬入地未建立居民区的应尽快建立。

五、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需要,根据居民区管辖户数动态变化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居民区设置的管理。凡拆迁外移的居民户数占总户数80%以上的居民区,应撤销建制,剩余居民户并入邻近居民区;凡拆迁外移的居民户数占总户数50—80%的居民区,可暂保留建制,也可以与邻近居委会合署办公,旧城改造基本完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居民区建制的撤并或调整。

六、实行物业管理而未设立居民区的住宅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设置居民区,并依法选举成立居委会。居委会要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