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8〕20号
市级机关各单位: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1997〕13号)的精神,切实加大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力度,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制度”是国际上公共支出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政府采购也称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公众提供服务,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国外市场上为财政开支单位统一购买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使政府获得价廉物美的商品和劳务,从而达到节俭财政开支和防止商品采购中不正之风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车辆购置、养护(修理、保险、购油等),房屋修缮,办公设备、设施购置,以及其他由政府确定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由市政府办公厅、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操作规程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步骤为:
1、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对需采购的商品和实施的项目按照“必需、合理、节约、适用”的原则,提出项目申请和资金安排的预算报告。
2、财政部门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资源合理配置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财力可能,认真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费申请报告,按规定报批程序核批后安排专项预算。
3、采取大型采购一次一定,小型采购或维修等竞价定点服务一年一定的办法,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招标竞价,中标单位与财政部门签订购货及劳务等合同。
4、大型采购,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货款并通知申请购货的行政事业单位到指定的商(厂)家提货;零星采购和取得劳务的,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申请用款单位,由用款单位将价款支付给供货或提供劳务的单位。
5、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凡由财政部门组织大型采购的,在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后方可实施;单位零星购置的,也应在资金落实后再予实施。
第八条 公证部门参与公开招标活动,严格监督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各项法定程序,并进行合法公证,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为使政府采购获得优质、节俭的效果,在采购过程中,聘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参与项目的技术评估,严格把关。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通过聘任监督联络员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日常监督,严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监督联络员由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监督部门指派。
第十一条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零星采购,各单位也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实行群众监督,以防止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本办法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行的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