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199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鼓励市区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劳动,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现就市区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劳动参加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杭州市区范围内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劳动的下岗职工,均可参加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5%换算成绝对额,由参保者个人缴纳。参保者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可享受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参保者缴费满15年(含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并连续缴费达到国家法定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继续享受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者中断缴纳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中断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后,须连续缴满6个月,方可恢复享受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者可从杭州市职工医疗统筹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公布的定点医院中,根据居住所在区就近选择两家定点医院就医。列入定点医院范围的精神病院、结核病院、传染病院为各参保者的当然定点医院。
四、参保者患病住院和恶性肿瘤与需做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非住院治疗,其发生的符合《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费,主要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适当负担一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分担医疗费用的具体办法如下:
《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确定的拨付起点以下的(含拨付起点),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70%;拨付起点以上至3万元部分(含3万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85%;3万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90%。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对医疗过程中需批准实施的特种检查与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负担一部分,负担比例与参保的企业职工相同,其余部分并入其他医疗费用,按前款规定分别由个人和医疗保险基金负担。
五、参保者发生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范围的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时,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再送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销。审核中,凡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
六、市区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劳动的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收支实行单独列帐管理。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的医疗费用超过《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每年年底从市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划转给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以及相关的具体规定执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八、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九、今后如国务院及省政府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务院及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