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199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意见》,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在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中提出的“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精神,我市将全面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工作。为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结合杭州实际,我们制订了《杭州市实施总量排污收费试点方案》。现就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后,原超标排污费(国务院国发〔1982〕21号,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1991〕环监字第262号),污水排污费(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1988〕31号),二氧化硫排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计经委、环保局〔1993〕财综83号、浙环〔1993〕88号)等收费标准不再执行。试点收费计算方法严格按环发〔1998〕73号文件下达的试点方案执行。对已开征排污费的单位,原则上试点收费额度不低于原征收标准的计征额度。
二、杭州市区机动车噪声排污费延至1998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机动车废气排污费从1998年7月1日起征收,经治理的机动车免征废气排污费(其中市区客运出租车上述两项费用从1999年1月1日起征收)。七县(市)机动车噪声、废气排污费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三、我市将成立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全市的收费试点工作。同时,将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并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工作拟从7月下旬开始。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附件:一、杭州市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实施方案
二、国家三部委环发〔1998〕73号文件(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