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200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一并贯彻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七日
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单位:元/亩
土地等级 | 土地分类 | 年产值 | 倍 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1至6级 | 水田、旱地 | 2900 | 8 | 23200 | 1、鱼塘、茶地的年产值参照菜地的标准。 2、林地的年产值参照园地的标准。 3、非耕地中其他土地的年产值按水田标准的1/2计算。 |
菜地 | 6000 | 8 | 48000 | ||
园地 | 3300 | 8 | 26400 | ||
其它土地 | 1450 | 8 | 11600 | ||
7至8级 | 水田、旱地 | 2900 | 7 | 20300 | |
菜地 | 6000 | 7 | 42000 | ||
园地 | 3300 | 7 | 23100 | ||
其它土地 | 1450 | 7 | 10150 |
说明:
1、本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是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杭州市区1996至1998年各类土地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2、本表的土地等级按杭州市区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杭州市区土地等级分布图标准划定。
3、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补偿费降低一个倍数
(二)青苗补偿费
单位:元/亩
土地分类 | 年产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水 田 | 2900 | 1450 | 1、旱地参照水田的补偿标准。 2、茶地、鱼塘参照菜地的补偿标准,大棚蔬菜或越冬夏令蔬菜,再增加0.5倍,即4500元/亩。 3、果园和桑园参照园地的补偿标准。 4、成片(指面积在0.5亩以上)苗木地补偿标准为菜地的2倍,即6000元/亩。 5、征地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等一律不予补偿。 |
菜地 | 6000 | 3000 | |
园地 | 3300 | 1650 |
说明: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水田、菜地、园地三大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农用电线及其杆子(水泥、木杆)的迁移按100元/根补偿,防旱、排涝一般性沟渠按30元/立方米补偿;机耕道路(不包括水泥路)按50元/立方米补偿。
2、家禽家畜舍(间)、柴棚(间)、围墙、水井等构筑物补偿:
名 称 | 标 准 | 备 注 |
室外地坪 | 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40元,三合土地坪每平方米补18元(水泥抹面另加2.5元) | 下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它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3、未经有权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室外地坪、围墙等。 4、《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建造的坟墓。 |
水井 | 深度3公尺以下每公尺补125元,深度3公尺以上每公尺补150元,砖、石砌井壁另加50% | |
围墙 | 砖砌围墙每平方米补35元,泥、砖混合墙每平方米补25元,泥墙每平方米补12元,竹、绿篱笆高于一公尺补6元,低于一公尺补3元 | |
炉灶 | 每眼补100元,直烟囱加35元,砖横烟囱加18元,瓦筒烟囱加12元,灶面瓷砖者,按市场价的60%补偿,可移动炉灶不予补偿 | |
茅坑舍 | 每平方米补10元,顶盖瓦者加30元 | |
粪坑、粪窖 | 三担以上补18元,二担以上补12元,二担以下补6元;砖墙水泥每立方补60元,条石水泥每立方补50元,毛块石每立方补30元 | |
坟墓 | 灰骨砖、石坟每穴补350元,土坟每穴补180元,无主坟每穴补60元,一穴双棺另加50%,迁坟深埋加125元 |
3、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按照《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执行。征地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装饰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4、零星树木损失补偿按《杭州市树木损失补偿价格表》标准执行。
5、征用林地的林木补偿标准按《杭州市林地征(占)用补偿项目和标准》执行。
6、重大水利设施和乡(镇)级道路等其它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7、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应为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如要求保留残值的,拆迁人在补偿时应从该房屋重置价格(即房屋现值)总价中扣回残值费,旧房残值费标准按杭州市物价局、房管局、土管局杭价房〔1995〕068号《关于在国家建设征地中执行〈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四)安置补助费
安置方式 | 人员类别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备 注 |
招工安置 | 男性16至40周岁, 女性16至35周岁 | 安置补助费1.7万元/人 | |
货币安置 | 安置人员 | 安置补助费1.7万元/人 | 1、为鼓励自谋职业,对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人员,可再增加不超过1.3万元/人的自谋职业费。 2、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两项费用之和在不超过3万元/人的基础上再下浮20%。 |
开发性 安置 | 安置人员 | 安置补助费1万元/人 |
说明:
1、人均安置补助费不足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中予以调剂补足。
2、对被征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不足以解决自行安置的,还可领取自谋职业费,但每个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与自谋职业费之和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每个征地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费之和在不超过3万元的基础上再下浮20%。
4、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人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亩)除以土地被征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亩/人),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但每亩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最多不超过5人。征用非耕地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用耕地的1/2计算。
5、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一般不得超过年产值的25倍,水田、旱地、园地及其他土地类最高在30倍以内。
6、生活补贴费标准为215元/人·月。
7、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的,除给予安置补助费外,还按征地总面积10%的开发性安置用地标准核发相应的用地指标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各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五)其他税(费)标准
类别 | 标准 | 依据 | 备注 |
耕地开垦费(即原造地费、复垦基金) | 12500元/亩 | 浙政〔1982〕93号、浙政〔1986〕11号、浙政〔1987〕45号、浙政〔1995〕14号、浙政办〔1999〕38号文件 | |
基本农田保护费 | 不低于10000元/亩 |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新菜地建设基金 | 20000元/亩 | 浙政〔1996〕68号文件 | 基础设施项目减半计收 |
耕地占用税 | 6600元/亩 | 杭政发〔1987〕184号文件 |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40元/平方米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 | |
征地管理费 | 5600元/亩 | 省物价局浙价房〔1995〕384号文件、浙价房〔1996〕431号文件 | 基础设施项目按2800元/亩计收 |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600元/亩 | 浙财家〔1999〕146号、浙地税三〔1999〕56号 | 基础设施项目减半计收 |
农转非粮油差价补贴 | 3000元/人 | 杭政发〔1989〕72号文件 | 基础设施项目免缴 |
说明:
对全包方式且不属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按征地费总额的4%计收不可预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