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7-12 00:00 来源:市城管局 浏览次数: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监管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监管,保障运营安全,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精细化、智慧化、标准化为基准,建立多维立体的监管体系,做到常管长严、常态长效,确保保护区内作业规范、设施完好和运营安全。

二、监管范围

按照《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所明确的全市已建成并投入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

三、工作措施

(一)构建监管责任体系

1.建立市、区两级监管机构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专职监管机构,统筹协调全市保护区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拟定、督促推进、通报考核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监管工作,建立专职机构统筹协调,并组织区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定期开展保护区巡查工作。

2.落实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体责任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保护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各项制度标准,层层落实责任,开展日常巡查、作业审查、应急处置、信息上报、智慧化建设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运营安全。

3.落实各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政府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构建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管理网络,细化分解、层层压实区级部门和保护区沿线街道、社区的监管责任。

4.落实市级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联络员,加强批后监管、现场监管及执法查处,协同配合市级监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构建规范制度体系

5.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地铁集团、运营单位等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保护区监管重大问题。

6.巡查监管报告制度。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地铁集团要加快出台保护区作业项目巡查、运营线路巡查、联合监督检查、信息报告等各项标准要求,并督促各责任部门和运营单位落实执行,提升巡查管理规范化水平。

7.作业审查备案制度。各职能部门对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及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运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及时报城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及时巡查掌握不需许可的作业活动信息,出具相关意见并报城管部门备案。市地铁集团、运营单位应指导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参与方案审查论证,并监督作业单位(个人)严格按照方案作业。

8.作业现场监管制度。建设部门要加强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对作出许可决定的作业项目要加强批后监管。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会同作业单位(个人)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保护措施,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作业单位(个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9.安全监测评估制度。运营单位要加强对运营线路及已备案作业项目的实时监测,及时评估安全风险,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建立风险数据库。作业结束后,运营单位应会同作业单位(个人)共同评估确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市、区两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监测评估情况的监督抽查。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营单位要制定隐患排查手册,依托日常作业巡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市、区两级监管机构要对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隐患进行治理督办,确保重大隐患及时、有效整改到位。

11.人才培养储备制度。市地铁集团要指导运营单位搭建行业、企事业单位、院校协同培养平台,定期开展职业化教育培训、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全面提升管理队伍素质水平。市城市管理部门要牵头建立市级保护区专家库和施工作业评估单位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为政府决策、方案评审、应急处置等提供人才、技术保障。

(三)构建执法保障体系

12.明确执法规程。市城市管理部门要编制保护区执法工作指导手册,明确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查处方面的工作内容、职责分工、查处流程,规范执法处置程序,确保执法工作成效。

13.组织执法培训。市、区两级监管机构要定期交流办案经验、研究分析疑难案件,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14.加强执法联动。加强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及运营单位的协作联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城市管理、建设等部门要依职责做好执法查处并形成良性联动,建设部门应视情况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不配合整改的建设、施工单位,采取市场诚信扣分、责令停工、暂停市场资格等处罚,形成强大震慑力,保障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构建应急处置体系

15.提升应急防范能力。运营单位要制定保护区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地铁集团备案。运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地铁集团要做好配合工作,并指导运营单位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评估修订专项应急预案。

16.规范应急处置流程。运营单位发现保护区内有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应立即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个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上报地铁集团、区城市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区级部门应立即落实处置并报市城市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暂不直接影响安全运营的一般性隐患,应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直接影响安全运营的重大隐患,应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五)构建智慧管理体系

17.加快智慧化硬件建设。运营单位要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持续引进应用成熟的科技化、智能化设备,增强安全隐患发现处置能力,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

18.加快融入智慧化平台。各区政府要将保护区监管纳入“城市大脑”等智慧城市系统建设,与运营单位保护区智慧化管理系统有机结合,达到“线路动态巡视、信息实时掌握和精细化安全监管”的管理目标。

四、工作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统筹协调全市保护区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和运营单位落实保护区管理责任;做好数字城管采集交办工作;参与保护区内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作业活动安全防护方案的审查论证并做好监督工作。

市建委:负责加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不配合整改的建设、施工单位采取处罚措施;对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及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配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初步划定或提出调整的保护区具体范围。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及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会同市相关部门审核运营单位初步划定或提出调整的保护区具体范围。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及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负责协调钱塘江管理部门做好跨江区域作业活动的许可、监管工作;配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初步划定或提出调整的保护区具体范围。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保护区监管机构工作经费,督促区级财政落实区级保护区监管机构工作经费保障。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协调公共监控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牵头推进保护区监管纳入城市“数据大脑”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林业水利局:负责对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及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负责协调省级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区域作业活动的许可、监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及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 

市地铁集团:负责成立专职机构,严格考核督促运营单位做好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运营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与演练;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保护区范围的电子及纸质图纸等基础信息数据;做好保护区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保护区巡查工作,落实资金、人员保障;配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运营单位:严格落实保护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做好作业方案审核、意见出具、监测评估,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做好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初步划定和范围调整方案的上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核、审批及公布等工作;设置和维护保护区标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站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保护区安全作为关系民生的大事摆在突出位置,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形成推进保护区安全监管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落地执行。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依据本意见,建立组织架构,明确专职人员,做到行动迅速、组织有力。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压实责任,出台操作性、针对性强的保护区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做到措施得当、落地有效。

(三)落实配套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区监管工作的资金、人员等保障,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保护区巡查监管、智慧化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查考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将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的保护区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履职情况进行专项通报。

(五)营造社会氛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护区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建立市民参与互动机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运用全媒体实现宣传效果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从2019年7月12日至7月22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反馈。联系人:管燕超,联系电话:85172952,传真:85170435,通讯地址:香积寺路302号市城管局道桥监管处,邮编:3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