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操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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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杭工商企〔2000〕19号


1、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个人独资企业对外登记管理的正式受理时间定为2000年2月21日。凡在2000年2月21日前受理的私营独资企业登记,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核准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实行属地登记管理为主的原则,不论投资人的户籍在何处,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分局受理登记。

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分支机构名称必须冠用其所属个人独资企业的全称。

5、投资人的身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员不得举办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可以举办个人独资企业。在校大学生经所在院校批准,可以创办科技型个人独资企业。

6、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如利用自有或租用他人的住宅作为企业住所,要提交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同时要办理住改非手续,并以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和不污染环境为原则。

7、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行业性质、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尽管《独资法》没有规定最低的出资限额,但受理审核时,仍要按“相适应”的原则予以把关,防止随意申报现象的发生。

8、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独资法》已放宽到与公司制企业相一致,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均可经营;对于经营方式,国家对一些行业,如烟草、食盐、图书、石油、农药、化肥、农膜等的批发业务,不允许私营企业经营。因此,经营方式还必须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

9、为便于登记机关区分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时间与变更时间,应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再加一项“成立日期”的登记事项,用计算机打印。

10、根据杭州市工商局政务公开承诺制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11、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号的使用办法为:个人独资企业(3301002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33010024×××××)。

1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注册收费,在省政府没有作出实行定额收费的规定前,暂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执行。

13、个人独资企业的统计口径、统计办法、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均参照私营企业执行。

14、各分局对注册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有关处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