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1号),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大力营造科技人员个人创业的良好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科技人员在杭创办企业的注册登记
1、科技人员在杭创办企业的注册登记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26号)的规定办理。
(1)科技人员新办企业,创办人凭有效证明直接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2)凡新办企业或已注册登记企业要求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高新技术”字样的,由创办人(企业)向市科委或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开发或生产的产品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创办人(企业)凭受理部门颁发的《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书》,到工商局办理手续。
2、科技人员新办企业,投资者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率(含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得低于50%。
3、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办有企业的中国留学生,带科技项目在杭创业,凭长期(永久)居留证明,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美元,即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科技人员引进条件及办理程序
1、科技人员引进的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发明专利,年龄正高在55岁以下、副高在50岁以下,其他在45岁以下者。
2、科技人员引进办理程序
科技人员办理调杭手续,首先由调动人员原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人才交流机构发商调函、商调干部登记表至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商调材料转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提供接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科技人员引进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企业引进科技人员,由市人事局委托各区管委会直接办理手续,市人事局定期负责事后审核。
3、办理人员引进手续所需材料
(1)调入人员原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或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签发的商调函、商调干部登记表,在杭用人单位的接收报告;
(2)调入人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证书、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符合杭政〔2000〕1号文件条件,配偶或直系亲属需随调随迁的科技人员,应提供结婚证书、调动材料和户籍证明等。
4、特殊贡献者和稀缺人才不受以上条件、程序、材料的限制。
三、引进科技人员办理户口
1、已引进或已落实接收单位的科技人员户口办理程序:
(1)由本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有关人事或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人控办优先办理调杭手续。
(2)硕士以上学位及拥有发明专利的科技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博士及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直系亲属户口,由人事或劳动部门在受理科技人员户口迁杭申请时一同受理,随到随迁。
(3)上述人员凭人控办核准的《调动人员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事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和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报户粮关系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在本市自主创业者蓝本户口办理程序: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在本市自主创业者,凭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原户口本复印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蓝本户口。蓝本户口考察期为两年。两年期满符合办理常住户口条件的,由申请人提供本人和所在企业仍在杭经营并且有合法固定居住经营场所的证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
(2)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受理申请调查为5个工作日,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为10个工作日。审批后材料移交市人控办。
四、高新技术项目、成果的认定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8号)执行。
2、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的基本条件
(1)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另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应是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所有或持有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当前国内或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
3、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需递交的材料
(1)市科委印制的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书;
(2)有关技术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3)单位申请的,应附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的,应附本人身份有效证明资料及有关复印件。
4、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的程序
(1)凡市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将所需资料一式6份,送交其主管部门;凡区、县(市)属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及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将所需资料送交其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
(2)市各主管部门和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将资料一式5份送交市科委。
(3)市科委根据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意见进行认定,颁发《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5、其他事项
(1)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工作常年受理,原则上每半月认定一次。
(2)列为高新技术成果,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成果经批准可延长至7年。
五、孵化企业的管理办法
1、孵化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从事《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企业的住所注册在创业服务中心指定的孵化场地,并在杭州市国税局、杭州市地税局进行税务登记。
(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是在杭创业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全体职工的30%以上。
2、孵化企业的申请程序
企业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成果证明书、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科技人员状况等有关材料,由创业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并由创业服务中心与企业签订培育合同。
3、孵化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1)孵化企业孵化期满经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可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孵化期间根据考核,由创业服务中心对成绩显著企业予以奖励。
(2)对经批准的软件及生物工程孵化企业,市级创业服务中心免费提供一年50-1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
(3)孵化企业可通过创业服务中心申请获得市政府下达的种子资金,同时可优先获得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补助及市科技三项经费的支持。
六、种子资金的管理办法
1、种子资金的申请
(1)申请单位应是1999年9月1日后注册在各市级创业服务中心,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的孵化企业。
(2)项目为《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并具备一定的成熟性。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样机(品),软件项目应有演示版。种子资金优先资助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
(3)申请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人才和开发、管理等能力,有与申请资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2、资助方式
(1)按申请项目完成后预计经济效益,结合申请单位的开发、经营能力和项目的投资规模,综合考虑资助额度。对具有一定投资规模,预计年销售额为5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2—5万元;年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的,资助6—10万元;年销售额为150万元以上且为我市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资助11—20万元。
(2)资助采取专项拨款形式,或一次性拨付,或按总额的70%、30%分两批拨付。如分批拨付,第一次在签订合同时,第二次在项目期中检查后。
3、申请与审核
(1)种子资金申请单位应填写《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种子资金申请书》,并备齐相应的附件。
(2)各市级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申请和推荐资助项目,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市科委,市科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受理申报材料。
(3)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估,提出拟资助的项目和资助额度意见,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各有关市级创业服务中心下达资助计划。
(4)各有关市级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按资助计划组织有关受资助单位办理手续、签订合同。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有关市级创业服务中心拨付给孵化企业。企业对该资金专款专用,并按专项拨款核算。
七、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及管理
1、在国外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来杭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其中以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为重点资助对象。
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的资助经费:
(1)回国后从事国家、部委(省、市)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开发等项目。
(2)把国外研究项目(课题)带回国内继续研究或根据在国外的研究成果重新立项。
(3)所从事的科研成果正在向产业化转化。
3、资助经费的审批管理。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由受资助者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专项列支,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资助经费一般每半年审批一次。申请人一般在每年第一、三季度,将资助经费申请表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逐项进行评审(留学生创业园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年度资助经费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资助计划逐项支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
因特殊情况需申请资助经费的,可视情况随时申请随时审批。
4、资助经费为无偿划拨,专款专用。对每位留学人员的资助经费额度控制在10万元以内。
5、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科技创业、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经费的留学人员,可在市资助经费中按1∶1的比例同时获得配套资助。
八、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补助经费申请及管理
1、补助对象为在国家人事部批准建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市人事局负责组织申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指导建站企业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和招收计划,督促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生活保障工作。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专项列支。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
4、凡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每人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由科研工作站补贴其个人。
5、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市人事局审查后编制拨款计划,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按拨款计划拨付给申请单位。
九、科技人员随迁子女的入托、求学
凡来杭创业或引进的科技人员获得本地户口后,其子女入托、就读,享有杭州市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户口所在地的区教育局负责办理入托和小学、初中的入学、转学手续;市教委负责办理高中学生的转学手续。手续随到随办。
十、税收政策
1、软件开发企业工资支出按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1)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为软件开发企业的文件、证明;
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2)符合前款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在年终后45天内,将上年工资支出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软件开发企业的软件产品,经市科委和市国税局认定后,享受超税负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精神,科技人员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1)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应经过认定,并正在组织实施。
(2)股权收益由股利支付单位提供证明。
4、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的审批。
(1)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海外留学证明。
(2)海外留学人员工薪收入在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期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
(注:杭政〔2000〕1号文已载本刊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