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级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8: 0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发〔2000〕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是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七大古都之一,文物遗存非常丰富,仅市区就有各级文保单位65处,文保点81处。随着西湖申报世界遗产步伐的加快,我市文物和名城保护的广度和深度将大大拓展。为实现“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大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力度。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00年1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的有关条款,现就城区政府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政府应根据《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的要求,切实负起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责。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实施以前,各区政府要指定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区级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并接受市园林文物局的业务指导。

二、各区政府应按《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结合本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抓紧提出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三、市、区要在文物保护管理上形成合力。市园林文物局要密切与各区政府及其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搞好综合协调,加强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抓好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市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网络体系。

四、请各区政府于4月15日前将本区贯彻《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区政府指定的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名单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告市园林文物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