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7: 4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1999〕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发布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发布的若干规定


杭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为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工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杭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作为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利用国际互联网交换、传递、发布和利用信息的各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活动。

三、市政府各部门在1国际互联网上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杭州市各类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信息,必须通过国际互联网杭州市政府网站(域名为hangzhou.gov.cn,以下简称市政府网站)发布。

四、市政府各部门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各类重大信息,应向市信息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信息发布计划书,明确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期限、发布形式,以及发布信息的类别和概要内容等。经市信息办审定发布的信息,由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负责进行网上发布。

五、凡通过链接等形式接入市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专机上网,建立健全上网登记制度,并在链接接入前报市信息办审核备案。各单位上网帐号不得转借、转让和盗用。

六、市政府各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各类信息,必须经部门领导审核把关,确定信息密级和传递范围,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共同维护市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市信息办审查时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不适宜对外发布的信息,有权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