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重要统计数据公开发布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7: 3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全市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8〕1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重要统计数据公开发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由杭州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出版物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未经市统计局同意不得自行发布。

二、由本市有关部门负责搜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市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与市统计局协商后,再对外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发布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使用规范的统计指标名称。

三、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或举办全市性活动,需引用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的,必须按经市统计局发布的为准。

四、新闻媒介、出版部门需要发表和引用尚未公开发布的全市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外公布、宣传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的预计数字,须和市统计局研究认可后方能使用。

六、民间统计调查和境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进行社会统计调查活动,必须事先按照规定报市统计局审批。经市统计局批准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需向外方提供的调查资料和研究成果,应当经杭州市保密局审查批准。

七、对未经市统计局认可或核准,擅自发布全市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市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