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造地改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7: 2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199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我市造地改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造地改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市造地改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新《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1997〕11号文件为指针,在依法加强耕地保护的同时,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律规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和动员全市各地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快造地改田步伐,为确保我市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量,稳定耕地面积,强化农业基础,促进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在造地改田工作中必须把握以下五条原则:一是坚持“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凡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二是坚持按规划办事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田造地应选择在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圈以外,并做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确保质量。三是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和“谁占用耕地,谁承担补偿义务”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增强各方面造地改田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四是坚持造地改田与土地整理有机结合的原则。既要明确界定造田造地与土地整理的界限,又要把土地整理作为增加耕地的主要途径。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理,既有利于增加耕地面积和提高产出率,又有利于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用地需求难以满足的矛盾。五是坚持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造田造地的原则。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蓄洪区和25度以上的山坡开垦耕地和毁林造地,确需开垦耕地的,必须经过科学规划和论证,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认真落实造地改田的目标任务

从今年至2010年我市造地改田的目标任务是:造田造地(含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6.6万亩,各县(市)除完成本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外,还必须承担杭州市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开垦任务;改造中低产田120万亩,平均每年10万亩;当年灾毁耕地的复垦率要求达到85%以上。

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计划和土管部门测算编制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市农业局编制的中低产田改造计划、各县(市)编制的造地改田规划,编制年度造地改田计划,报经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批准后,会同市土管局、财政局发文下达。造地改田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确保完成。

各县(市)要认真编制本辖区造地改田规划,根据上级下达的造地改田计划任务,确定当地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并把计划方案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市域范围内因土地后备资源紧缺等原因不能完成“占补平衡”造田造地任务的,可以到省内市外委托造地。

三、加强造地改田资金收缴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是造地改田资金的主要来源。造地改田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原造地改田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回收的资金并入造地改田资金。

各级土管和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的收缴工作。对不及时足额缴纳造地改田资金、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发给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造地改田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造地改田,各地要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以增加耕地面积和提高土地质量为目的,实行专款专用。造地改田资金除主要用于造田造地外,还要有一定的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中低产田改造。

杭州市级造地改田资金,用于市级建设占用耕地的开发垦造,重点投入面积较大的、集中连片的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项目。

四、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按规定可以减免有关耕地开垦费的,应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随同建设用地申报材料逐级报批。经权限部门批准减免耕地开垦费的用地单位,也必须承担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造地任务。没有能力自行造地的,应委托用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统一造地。对不能减免耕地开垦费和未获批准减免耕地开垦费的项目,土管部门不能接受委托造地。非用地所在地的土管部门,不能擅自接受委托造地。

委托造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足额交纳造地费用;受托的土管部门收取的委托造地费,要全部用于造田造地,数量不能少于受托面积,质量须符合耕作要求。

五、改革造地改田的有关政策

1、各县(市)辖区内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责任由各县(市)自行承担。为本县(市)“占补平衡”而开垦耕地所需的资金投入,由县(市)、乡(镇)、村和耕地使用人合理分担,具体分担标准由各县(市)确定。

2、各县(市)承担杭州市区建设占用耕地开垦补偿任务的,由市在收取的造地改田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现行补助标准为造田每亩4000元,造地每亩2000元。属于土地整理而新增的耕地,如计入市区“占补平衡”任务的,也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各县(市)负责配套落实到位。

3、由市出资补助开垦和整理而增加的耕地,其指标全部用于市区耕地“占补平衡”。

4、鼓励有开发能力的集体和个人投资开垦耕地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使用权原则上按“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确定。新增耕地三年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粮食定购任务。

5、委托造地项目,也可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市区的委托造地项目,凭经县(市)土管局论证同意的项目可行性方案到市土管局直接投标,经论证审查中标者,按中标补助金额由委托者出资。

6、到省内其他市(地)委托造田造地的项目,由市土管局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在造地改田资金中列支。

7、在收取的造地改田资金中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中低产田(园地)改造补助。由市农经委、农业局进行项目审查,提出计划,经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会同市土管局、财政局发文下达。项目由市农经委、农业局组织实施。

六、切实加强对造地改田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必须把造地改田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农经委、计委、财政、土管、农业、统计、林业、水利、审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造地改田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门机构,具体从事造田造地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