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发扬民主,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日前,市政府法制局就《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举行了首次立法听证会。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拆迁单位、被拆迁人、律师界代表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应邀参加了听证会。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关系到广大市民,特别是广大拆迁户切身利益的法规。该《条例》自1998年5月实施以来,为杭州市的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条例》公布之时相比,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市人大2001年的立法计划要求,需要对《条例》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
为使立法听证会开得更有针对性,根据《条例》修改的主要方面,听证会确定了四个听证主题:1、实行净地出让的储备土地项目,对被拆迁人是一律实行易地安置,还是按照所建项目的性质,分别实行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理由是什么?2、拆迁安置应该以人口作为安置标准,还是不考虑人口因素以原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标准?理由是什么?3、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时如何考虑地段差异?4、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价位如何确定?
参加听证会的各界人士一致认为,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十分必要。与会人士围绕四个听证主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辩论。通过这次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对该《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使《条例》的修改能够更好地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法规的内容更加完善,更具有可行性。同时,也进一步发扬了立法民主,增强了立法透明度,为今后实施法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立法听证会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
一、关于实行净地出让的储备土地项目,对被拆迁人如何安置的问题
实行净地出让的储备土地项目,对被拆迁人如何安置的问题,在听证会上争论比较大。一部分与会人士认为,实行净地出让的储备土地项目,对被拆迁人应当全部实行易地安置。因为储备土地在出让前,建设项目的性质、土地的推出时间、开发建设的进度均不明确,实行原地回迁安置无法操作;从有利于城市规划和疏散城市人口的目的出发,对被拆迁人也应当全部实行易地安置;如果开发商买了土地以后还附带各种回迁安置的条件,对整个住宅小区环境和旧城改造不利(市人大代表金六民、被拆迁人代表颜晖、戴金囡、市土地储备中心、律师代表洪刚)。但相当一部分人士认为,实行净地出让的储备土地项目,对被拆迁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分别实行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因为目前杭州的土地供给方式已经确定基本上以政府储备土地净地出让为主,如果储备土地上盖的不是公建而是住宅,为什么杭州的老市民就不能在老地方住,只能给外地来的人住,这对整个城市发展不利;如果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储备土地上建的是非住宅或公建设施,对被拆迁人实行易地安置,老百姓比较容易接受,但建造住宅的,应当允许被拆迁人选择原地回迁(市政协委员梅均安、律师代表叶劲松、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总公司、律师代表林宇、市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被拆迁人代表王瑞光、拱宸桥旧城改造指挥部)。还有一部分人士认为,对储备土地的拆迁用“一律易地安置”的做法是不公正的,是很难妥善解决拆迁矛盾,而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如果在安置过程中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实行易地安置还是实行原地回迁都是一样的,因为它纳入了市场的规范,是等价有偿的交换(律师代表曲宽海、市政协委员叶心德、毛伟志)。市人大代表郑凌认为实行净地出让的储备土地是易地安置还是原地回迁,应根据两者的利弊来定,易地安置是防止不正之风,反腐败的有利方法,但是要考虑“一律”是否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办事;如果是实行易地安置的,则要对被拆迁人原地购房一个优先权。而市人大代表杜建华则认为对土地储备的拆迁实行易地安置是可行的,但关键是易地安置的标准要合适。
二、关于拆迁安置应该以人口作为安置标准,还是以原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标准的问题
绝大多数与会人士认为,根据当前市场经济等价有偿的原则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建议拆迁安置应该以原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标准。因为目前拆迁安置面积加人口的安置方式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很相适应。由于户籍管理方面的诸多漏洞,造成目前拆迁工作很大的难度,如果还是以人口作为安置标准,将加大拆迁成本,不利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同时,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人口因素不应当考虑在内,这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也是不矛盾的。(市人大代表金六民、被拆迁人代表颜晖、市土地储备中心、律师代表叶劲松、曲宽海、洪刚、市政协委员梅均安、叶心德、市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拱宸桥旧城改造指挥部、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总公司)。市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拱宸桥旧城改造指挥部则认为最好具体明确公房按使用面积、私房按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但也有一部分人士认为,拆迁安置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原建筑面积等因素,不能搞“一刀切”,即可规定一个安置最低建筑面积标准,如果拆迁人原居住房屋的面积高于此标准的,按原面积安置,如果拆迁人原居住房屋的面积低于此标准的,可按此标准安置,此举能体现政府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政策(市政协委员毛伟志、被拆迁人代表戴金囡、王瑞光)。市人大代表金六民、律师代表叶劲松认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应当适当考虑弱势群体如残疾人、住房困难户的利益,政府对其应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而律师代表曲宽海、拱宸桥旧城改造指挥部认为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困难,不应该由拆迁人来承担,要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国家其他一些政策来处理,如经济适用房、住房信用消费、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市人大代表郑凌认为在修改中应当将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居住权利方面体现出来,不要完全考虑一个因素或者完全地否定另外一个因素,应当以原面积作为最重要的因素来考虑,人口因素最多只能作为参考因素,而且无论易地安置还是原地安置,都要保护弱者的利益。
三、关于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时如何考虑地段差异的问题
参加听证会的与会人士基本赞同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时应当考虑地段差异,但在具体补偿方式上有所不同。一部分人士认为,原有外迁人均增加4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规定不合理,没有考虑到各安置地土地等级的差异。应当根据等价交换和体现不低于原有利益的原则,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定期测算各土地等级区域的土地价格水平,来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土地差价进行补偿,宜细不宜粗,并充分考虑房屋的朝向、层次、周围环境等,真正起到鼓励外迁的作用(市人大代表金六民、市政协委员毛伟志、梅均安、叶心德、被拆迁人代表颜晖、戴金囡、王瑞光、律师代表叶劲松、曲宽海、洪刚、拆迁人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总公司、市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拱宸桥旧城改造指挥部)。市政协委员叶心德、律师代表洪刚、拱宸桥旧城改造指挥部则认为还要充分考虑原地建造商品房与现安置地房屋的差价来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则认为可根据土地差价进行补偿,并考虑其成新等因素,由政府制定一个指导价,但宜粗不宜细。市人大代表郑凌认为不应当完全依照地价的级差来考虑,因为有时一街之隔,地价就大不一样,是否可以结合城市规划,划定几个重点区域,以被拆迁地的里程来作地段差异的考虑。
四、关于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价位的问题绝大多数与会人士认为,实行货币安置总的原则是实行等价交换,要老百姓买得起房屋,目前普遍实行的2200元/平方米价格的货币安置价偏低,经济适用房价格都达到2500元/平方米,2200元/平方米价格的货币安置价老百姓是买不到房屋的。对货币安置价不能搞“一刀切”,应根据不同的地段、层次等对房屋先行评估,再确定货币安置价,可搞一个政府指导价(市人大代表金六民、市政协委员梅均安、毛伟志、律师代表叶劲松、洪刚、被拆迁人代表颜晖、戴金囡、王瑞光、拆迁人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总公司)。市政协委员叶心德、拆迁人市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认为,可按照本地段二手房价格来确定货币安置价格。拱宸桥旧城改造指挥部认为应根据不同的地段、不同的房屋主周边的环境来确定同地段的商品房市场的指导价,再来考虑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市人大代表郑凌则认为货币化也要考虑让一些社会底层的人也能住得起房子,原地回迁的,要考虑到被拆迁地的二手房价格;外迁的,要使被拆迁人在正常收入的情况下能购得起经济适用房或远郊的最低价房子。
目前,针对立法听证会上的听证情况,市政府法制局正抓紧对《条例》进行修改。
(市政府法制局)
背景资料
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第三十四条还规定立法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因此,立法听证会是发扬立法民主,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的一种新途径,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新方法。立法听证较之以往普遍采用的座谈会更具有公开性,透明度高,对问题的调查更深入、更充分。首先,立法听证会通过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或举证,便于立法机关获得新的资料,有利于进一步了解新的情况,使法规更完善。第二,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意,使法规更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立法听证会能够使法案得到充分的讨论,有利于持不同意见的人逐步形成共识,使法案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为法规、规章的出台和今后的实施打下基础。第四,听证会的举行,参与者在参加立法听证的同时,也接受一次民主法制教育,有利于法制宣传。
市政府法制局这次就《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举行听证会,其所确定的四个主题,是拆迁条例在几年的实施过程中反映较多,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几个方面。召开这次听证会是希望在以往调研的基础上,再次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据了解,目前就全国来说,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法案还不多。这次就《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在我市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