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人购房办证问题
时间: 2019- 07- 11 16: 02 来源: 浏览次数:


问:听说最近市政府已准许给外地单位和个人在杭购买的商品房发证,具体有哪些精神,政报编辑部能否披露?

答:经本编辑部了解,市政府曾就此事专题召开了会议,研究确定了有关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外地人购买1999年5月1日以前商品房的发证问题

1、凡购买属出让地块上的商品房,由市房管局、土管局即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出让土地使用证。

2、凡属行政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已按商品房出售的,由市房管局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凡个人购买1994年12月31日前开发商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住宅,按市政府办公厅府办纪要〔1999〕141号精神办理,即由市土管局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如购房者要求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由购房者补交土地出让金,其收费标准按当时房改房上市的政策执行;凡在1995年1月1日以后购买已批准销售的住宅,按市政府办公厅府办简复第5553号精神执行。市土管局即日起要抓紧做好土地复核验收和清理工作,对复核验收合格的,由市土管局于2000年5月1日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3、契税等税费按购房当时的契税收取标准执行。

4、1999年5月1日以后,任何开发商不得向外地人出售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对违反规定出售的商品房,由各开发商负责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违章用地接受处罚。

二、关于土地收益收取方法问题

为防止行政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群众办事,原市财政局委托市房管局、市土管局代收代缴的土地收益改为市财政局自收,由市财政局在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设立的窗口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