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拆政〔2000〕10号
市政府杭政办〔2000〕4号文件《关于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意见》(下称《处理意见》),已于近日下发。各区各部门应尽快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由于该《处理意见》所规范的对象量大面广,历史成因复杂,为了确保处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顺利进行,现就执行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1、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总的原则是“以拆为主,清拆结合”。对涉及文件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违建项目,各区要坚决予以拆除。特别是西湖风景区内,各执法主体要加在力度,积极配合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拆除一批严重影响景区自然风光的违法建筑。
2、充分、细致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要建立以区分管领导挂帅,区土管为主,区房管以及镇村主要领导组成的试点工作小组,市土管、房管、规划三局派员现场指导。在进行充分宣传动员的基础上,收集、核对各户建筑的原始资料,以点带面,保障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3、做好房屋土地面积测量工作。试点小组组织房管、土管技术人员进行丈量、测绘,使房籍、地籍调查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同步进行,一次完成。同时填妥《杭州市农村私人房屋土地外业测绘调查情况表》,建立完备的档案,并将测量结果的房屋、土地面积以及原审批情况张榜公布。
4、农村私人违建被依法没收后,其房屋使用权的处置,各区政府可以村为单位,自行组织拍卖。受让人原则上应为本村村民。受让人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只能用于受让人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等其它用途。处置结果要张榜公布。
5、受让人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各区政府应给受让人出具有效凭证,注明拍得时间、面积、位置、金额,以备与日后的拆迁工作衔接。
6、农村私人建房的面积认定,以国家颁布的有关建筑面积计量及丈量标准为准。具体问题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7、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确需保留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国有土地上的由市园文局提出,集体土地上的由各区政府提出,上报“两委四局”从严审批。
8、199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应以拆为主,没收处置的操作办法待试点完成后另行规定。
杭州市清理和拆除违法
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日